廣東省地處我國大陸最南部,是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這也決定了廣東省比其他地區更早地遇到環境問題。
10年前,《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環境保護規劃、污染物集中處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專章規定在國內引起巨大反響,對廣東省的環境保護起到了引領和指導作用。
10年后,《條例》已經不能滿足廣東省的環保需求。廣東省適時而動,配合新《環保法》施行,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為廣東省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贊成54人,棄權8人,贊成人數已超過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通過!”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62名委員對《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設立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機構”進行單獨表決,隨后,《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表決通過。
首設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機構、新增環境事件“雙罰制”、逐步實施責任終身追究制,隨著《條例》的表決通過,這些新制度將為廣東省生態文明建設保駕護航。
《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行,這是新《環保法》施行后全國首部與之配套的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修訂后的《條例》共七章八十三條,改革創新、因地制宜浸透《條例》的始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條例“既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規定,又結合廣東實際進行了創新,制定操作性強的具體措施”,從監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環境保護經濟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健全相關制度和機制。
地方保護嚴重,法院咋回應?
——跨區審判!
“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設立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審理跨行政區劃環境污染案件。”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單獨表決通過《條例(修訂草案)》中第十九條規定。
這也意味著,為促進和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全面正確施行,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廣東將有望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機構。
“這一條款對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依法推進廣東省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落實環境保護制度、嚴格環境法律責任的新舉措、新探索。”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過程中認為這一條規定很重要,給予了充分肯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而言,我國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均按行政區劃設置,而在處理跨行政區劃污染時,由當地法院進行審理可能面臨一些困難,行政權力的配置往往與生態系統的統一性相沖突,導致跨行政區劃的污染問題很難得到有效解決。
“設立跨行政區劃專門審判機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這條規定能夠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為受困于地方保護主義的環境訴訟實質性松綁,對廣東省的環境保護工作和司法體制改革都有促進意義。”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說。
鑒于這一條款對廣東環境保護工作和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廣東省人大先對這一條進行了單獨表決,這也是廣東省人大首次對重要條款進行單獨表決。在這一條款獲得表決通過后,常委會全體會議才繼續就修改二稿進行表決。
據介紹,“重要條款單獨表決”是對草案表決稿中的重要條款先行表決,再就整個草案進行表決。“立法實踐表明,法規草案的形成和各方面討論過程中,關注點往往集中在若干關鍵問題上,分歧也往往圍繞這些問題產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重要條款單獨表決有利于解決立法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等問題,能夠提高立法效率。
生態環境受損,責任如何追究?
——終身追責!
政府的環境質量責任監管也在《條例》中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并將逐步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也就是說,根據新規,政府決策或執行失誤導致的環境損害問題,不管事隔多久,都要追責,相關責任人要為造成的環境損害錯誤“埋單”。
“新《條例》一方面突出強調政府的環境質量責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應當采取措施持續改善環境質量。另一方面明確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王波表示,對環境進行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就是要形成政府負總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部門分工負責、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公民提升環境意識、社會積極參與的齊抓共管的環境治理格局。
據悉,根據《條例》要求,廣東省將實行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制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任期及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使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在政府責任方面,明確了層層抓落實的機制,如廣東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下達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目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若未完成下達的年度環境保護目標,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負責落實。
廣東省環保廳副廳長李暉透露,目前,廣東省環保部門正在加快開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和制定工作,以完善和細化相關制度,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
違法成本偏低,打擊有新招?
——人廠雙罰!
“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的處罰不能與巨大的污染防治成本相比,‘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許多企業寧可選擇違法,也不愿意守法治污。”王波表示,此次《條例》重新修訂,在地方立法權限范圍內,對應相關條文修改,加大了排污者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除了對違法行為將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外,還專門出臺了“雙罰制”,從嚴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力圖使排污者不敢違法、不愿違法。
據悉,新《條例》根據《環保法》的授權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為的種類,除了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外,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不正常運行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或者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等行為,均可以實行按日連續處罰。
而令人關注的“雙罰制”,則是除了對違法企業處罰外,還將對違法排污造成環境事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負主要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罰,最高處以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50%的罰款。
對于如何落實《條例》、加大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廣東省直有關部門在《條例》的宣貫座談會上紛紛表態。
廣東省公安廳負責人表示,“廣東是環保大省,公安部門將加大力度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廣東省有近10個市已經設立或者正在考慮設立專門的環保警察。廣東省編辦也表示,配合環保部門深化環境執法體制改革,理順縱向、橫向執法協調機制。
李暉表示,《條例》為廣東省環境保護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環保部門將以《條例》頒布施行為契機,進一步推進廣東省環境保護工作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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