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裝設計與材質: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
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裝紙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
包裝用原紙、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廢紙、回收塑料、酚醛樹脂,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食品包裝上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要求食品不得過度包裝。例如:糧食初級加工品的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裝不得超過3層,除初始包裝的外包裝成本總和不得大于食品售價的20%。
二、不得標示與馳名商標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馳名商標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它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不得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不得將“中國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