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免疫球蛋白雜質分析
包括來源于細胞基質、培養基和下游工藝的相關雜質,采用適當的技術和方法進行分析檢測。
六、經修飾的單克隆抗體
為了提高單克隆抗體在治療和體內診斷中的作用,常用單抗與毒素、藥物、放射性核素或其它物質偶連形成免疫結合物,或在同一段多胎鏈包含非免疫球蛋白和免疫球蛋白序列的嵌合重組蛋白來獲得。研究者除對前面提到的有關未偶連單克隆
抗體(未修飾單克隆 抗體)的要求外,還應提供下列內容:
(一)免疫結合物的構建
應提供構建免疫結合物所用試劑和過程的詳細資料,包括:
1、描述與單克隆抗體連接的成分如:毒素、藥物、酶及細胞因子,包括:所有成分的來源、結構、制法、純度及特征。
2、制備免疫結合物所用化學試劑的描述,如連接劑和螯合劑。這些資料應該包括試劑來源、制備方法,以及合成或純化時殘留雜質的測定等內容。還應提供合成反應途徑的圖解,以及與免疫結合物中所用化學試劑毒性相關資料。
3、在確定成品的標準時應首先確定該原料與抗體的平均結合率及每個抗體被結合部分的數量,并揭示免疫球蛋白置換數量、效力和穩定性間的關系。
4、用重組DNA技術制備的制品(如來源于轉染細胞系或微生物培養基,嵌合的、易形的,互補決定區[CDR]接合的及單鏈Fv抗體,以及重組免疫結合物)應提供構建和置備過程的全部資料。重組免疫結合物的穩定性應認真研究。因聚合物形成構形改變或變性而減弱了特異免疫反應性(如通過重組Fvs形成"
雙抗")可能導致藥代動力學的改變和/或與非靶組織結合。
(二)免疫結合物的純度
1、應采取特殊措施保證抗體盡可能無外源免疫球蛋白或非免疫球蛋白污染,因這些污染物質在構建免疫結合物過程中,能與核素、毒素或藥物發生反應。
2、應規定最終產品中游離抗體或游離組分的限量。活性中間體應被滅活或去除。
(三)免疫結合物的免疫反應性,效力及穩定性
毒素或藥物偶聯至抗體上會改變其中任一成分的活性。
1、應采用適當的方法;評估偶聯前后的免疫反應性。
2、免疫結合物非免疫球蛋白成分的活性應在適當的時候用效力試驗來進行評估(例如,毒素、細胞因子或酶等),用于造影的放射性免疫結合物除外。
3、免疫結合物構建后,應確定免疫反應性變化的百分率限值,并作為產品規格的組成部分。
4、應通過在合并的人血清中37℃無菌條件下孵育,來檢測免疫結合物在體外的穩定性。假如所用抗凝劑不會影響免疫結合物的穩定性,血漿可以用來代替血清。經過規定間隔時間分析樣品中完整免疫結合物及分解產物的濃度。應詳細說明評估產品的穩定性的條件及所用陰、陽對照。
(四)與放射性核素偶聯單克隆抗體的特殊問題
放免結合物應用標準化的、嚴格控制并經過驗證的方法制備。應建立檢測游離同位素、結合單克隆抗體、標記的非免疫球蛋白物質的放射性百分率的方法。
1、放射性標記單克隆抗體的初始研究用新藥申報包含連續3次放射標記試生產的分析結果,應證明所制備的產品未改變免疫特異性、無菌、無熱原質。放射性標記試生產應由在研究中對單克隆 抗體進行放射性標記及使用試劑的同一組人員進行。
2、制備免疫結合物時應使用放射性藥品及同位素并應提供其無菌及無熱原質的分析證書及橫向參比的信涵。
3、在標記試生產過程中,應測定最終產品中共價結合的和游離的同位素的濃度,以及標記試劑及其分解產物的殘留水平。
4、應描述給每一個病人應用前后進行的質控試驗。
5、適當的時候,應檢測免疫結合物形成膠體的情況,并對其進行限定。
6、有關單抗制備中放射性標記物的質控標準參考國家關于放射性藥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