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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1-29 14:58 原文鏈接: 優良實驗室規范概述

    優良實驗室規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通常簡稱為GLP)始于20世紀70年代,新西蘭是第一個制定實驗室登記法的國家。1976年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制定了僅限于藥品的GLP規范草案,1980年美國聯邦環保局(EPA)在《聯邦殺蟲、殺菌、殺鼠劑法》中發布了有關農藥的GLP標準。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隨后先后發布了本國的GLP法規。1975年5月歐共體公布了關于藥品藥理、毒理及臨床標準法規草案,1986年提出藥品GLP草案,1988年發布藥品GLP檢查法令。

    世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為統一化學品的安全性評價標準,避免化學品的非關稅壁壘,20世紀80年代制定了GLP及相應的準則,要求各成員嚴格遵循,力推安全性評價數據在其內部互認。2007年歐盟實施了《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REACH)法規,要求進口歐盟國家的石油、化工產品等必須擁有GLP實驗室出具的安全性評價數據。歐共體的GLP與OECD的GLP原則是一致的。

    GLP實驗室開展的主要試驗為毒性研究、致突變性研究、物理化學實驗、臨床化學分析和測試、殘留實驗等與安全性相關的實驗。實施GLP的目的是確保實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實現實驗數據的相互認可。

    目前全世界廣泛認可和實施的是1979年OECD提出的GLP原則(4類,共15個系列文件),我國與世界各國、地區和組織所發布的GLP,基本上都參考OECD的GLP。

    我國與化學品GLP相關的政府管理部門主要有4個,其職能分工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及化妝品新原料的登記管理,由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承擔GLP監督實施的具體工作;農業部負責農藥、獸藥和飼料的登記管理,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和中國獸藥監察所分別承擔GLP監督實施的具體工作;國家環保總局負責新(工業)化學品的登記管理,由有毒化學品登記中心承擔GLP監督實施的具體工作;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化妝品登記管理,尚未開展GLP工作。

    我國最早開展GLP工作的是醫藥行業。1993年12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了“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定”(試行),1994年、1999年進行了兩次修改,200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頒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管理辦法》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辦法》。我國其他化學品行業的主管部門也參照OECD的GLP準則,相繼制定和出臺了農藥、獸藥、工業化學品GLP的規章和技術標準。2003年農業部頒布實施《農藥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良好實驗室規范》,2004年國家環保總局發布實施《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導則》。2001年衛生部頒布的《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規范》雖不是GLP準則,但對從事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和鑒定工作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優良實驗室規范是一系列實驗研究從計劃、實驗、監督、記錄到實驗報告等管理的質量體系,涉及到實驗室工作的每個方面,其目的是嚴格控制化學品安全性評價試驗的各個環節,降低試驗誤差,確保試驗結果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保障人類的生命、健康和環境安全。

    一、適用范圍與對象

    GLP原則適用于所有非臨床健康和環境安全研究機構,主要領域包括:藥品、食品、化妝品、工業化學品、農藥、食品添加劑、動物飼料添加劑等。

    二、組織與人員

    為了實現研究計劃能夠按期實施和試驗數據的可追溯性,GLP依據監督計劃,從四個層級詳細規定了試驗機構(實驗室)的人員職責和要求,包括機構管理者(test facility management)、項目負責人(study director)、項目代表(principal investigators)、研究人員( study personnel)、質量保證部門(quality assurance unit)。制約與平衡是GLP對各類人員職責設定的基本理念,通過對機構管理者、項目負責人和質量保證部門的職責設定,可使三方各司其職,有效避免人為差錯事故,保證體系的平穩運行和試驗結果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

    三、質量保證計劃

    GLP要求試驗機構建立質量保證計劃,由質量保證部門具體執行,對試驗的全過程進行審查和檢查。機構管理者直接指派質量保證人員對每一個試驗項目進行審查和檢查,質量保證人員直接對機構管理者負責。質量保證人員必須熟知試驗和檢測程序,但不能參與相關試驗。

    四、環境設施、設備、標準物質和參考物質

    環境設施必須滿足GLP原則以及ISO/IEC 17025的實驗室校準或檢測能力要求,滿足健康和環境安全評估要求,不同設施之間應該充分隔離,具有試驗廢料回收和處理能力。

    GLP對其測量溯源性有詳細要求,檢測和研究使用的儀器設備必須進行檢定、校準及定期檢查、清潔和保養,供應商應提供實驗用品、儀器、試劑、標準物質的合格評定和校準證書,以及標準物質和參考物質的特性、成分、純度、穩定性的數據。

    五、標準操作程序

    標準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以下簡稱SOP)是為有效地實施和完成某一試驗中每項工作所擬定的標準而詳細的書面規程,為進行某項活動所規定的途徑。SOP應涵蓋所有的質量活動,包括檢測或校準計劃、管理性程序、技術性程序、項目操作程序和記錄表格等。GLP通過編制和執行SOP來保證操作的可重現性和結果數據的可信性。由于影響每個實驗室的質量活動的條件和因素不一樣,每個實驗機構應有自己的SOP,且只能在自己的實驗機構內有效。

    六、檢測和研究計劃

    研究計劃是指導研究實施的核心文件,是項目負責人與研究人員、委托方和質量保證人員溝通的橋梁。GLP規定每項研究實施前都應根據研究的目的和內容制定詳細的研究計劃,具體內容包括:委托方信息、試驗機構信息、項目名稱、項目目的和原理、驗樣品和參照物、參加工作人員信息、研究起止日期、試驗系統、試驗設計、試驗方法、參考依據和試驗日程等13方面的內容。研究計劃應得到項目負責人審核批準和質量保證人員的確認,研究計劃的修改應由項目負責人批準并存檔,當發生研究計劃偏離的情況時,應詳細記錄和保存。

    七、檢測和研究結果報告

    研究工作結束后,專題負責人應及時寫出總結報告,簽名或蓋章后交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審查和簽署意見,機構負責人批準。總結報告經機構負責人簽字后,需要修改或補充時,有關人員應詳細說明修改或補充的內容、理由和日期,經專題負責人認可,并經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審查和機構負責人批準。

    GLP原則對最終研究報告的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研究項目名稱、試驗機構和委托方信息、試驗樣品和參照物名稱、試驗樣品特性、試驗起止日期、項目人員信息、質量保證聲明、檢測方法和材料、試驗結果和數據、結果的評價和討論,以及數據和試驗樣品的歸檔和保存等共計18項內容。

    GLP研究報告還應包括研究偏離內容的記錄、專家報告、階段報告、數據記錄、責任聲明及GLP符合性聲明。

    八、檔案和試驗材料的存儲和保管

    應檔案管理是反映和追溯研究過程真實性的一項重要手段。研究工作結束后,專題負責人應將實驗方案、標本、原始資料、文字記錄和總結報告的原件與實驗有關的各種書面文件、質量保證部門的檢查報告等按標準操作規程的要求整理交資料檔案室,按標準操作規程的要求編號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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