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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3-09-05 13:25 原文鏈接: 使用奈韋拉平的注意事項介紹

      對奈韋拉平或者本藥的任何賦形劑具有臨床明顯過敏反應的患者應禁用。對由于嚴重皮疹,皮疹伴全身癥狀,過敏反應和奈韋拉平引起的肝炎而永久中斷本藥治療的患者不能重新服用。在服用本藥期間,繼往出現ASAT或ALAT超過正常值上限5倍,重新應用本藥后迅速復發肝功不正常的患者應禁用。

      應告知患者按照處方劑量每日服用奈韋拉平的必要性。如果漏服藥物,患者應該盡快服用下一次藥物,但不要加倍服用。

      患者在應用奈韋拉平前和用藥期間的適當間隔應進行臨床生化檢查,包括肝功能檢查。

      本藥治療后的初始8周是很關鍵的階段,對患者情況需進行嚴密的監測,及時發現潛在的嚴重和威脅生命的皮膚反應(包括Stevens-Johnson綜合征、毒性表皮壞死溶解)或嚴重的肝炎/肝衰竭。另外必須嚴格遵守劑量要求,尤其是在14天導入期時。

      應用奈韋拉平治療的患者中曾產生過嚴重的危及生命的皮膚反應,包括Stevens-Johnson綜合征(SJS)、毒性表皮壞死溶解(TEN)、以皮疹、全身癥狀和內臟受損為特點的高敏反應。對于應用本藥治療初始8周內的患者應嚴密觀察。如果患者出現單獨的皮疹應嚴密監測。對于產生嚴重皮疹或伴隨全身癥狀的皮疹(如發熱、水包、口腔損害、結膜炎、水腫、肌肉或關節疼痛或全身不適),包括Stevens-Johnson綜合征或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的患者必須永久性終止用藥。對伴有全身癥狀皮疹的高敏反應患者,包括內臟病變,如肝炎、嗜酸細胞增多、粒細胞缺乏、腎功能障礙或有其他內臟受損跡象患者,必須停用本藥。

      應告知患者皮疹是本藥的主要毒性作用。因導入期可以降低皮疹的發生率,故此階段是必要的。大多數與奈韋拉平相關的皮疹是在用藥初始6周內發生的,因此,應嚴密監測此階段有無皮疹的發生。若患者在導入期出現皮疹,應不再增加用藥劑量,直至皮疹消失。

      本藥初始14天內同時服用潑尼松(40 mg/天)不能降低與奈韋拉平相關的皮疹發生率,反而可能增高在服用本藥初始6周內皮疹的發生率。

      出現嚴重皮膚反應的危險因素包括在導入期沒有遵從使用劑量,在導入期應每天服用200 mg,另外,在第一次出現癥狀到就醫間隔較長可能增加更加嚴重皮膚反應的危險性。

      任何患者出現嚴重皮疹或伴隨全身癥狀的皮疹(如發熱、水包、口腔損害、結膜炎、水腫、肌肉或關節疼痛或全身不適)應停藥并去就醫。對這些患者禁止重新服用本藥。

      如果出現伴有全身癥狀的皮疹的高敏反應,如發熱,關節痛,肌痛和淋巴結病變,包括內臟病變,如肝炎、嗜酸細胞增多、粒細胞缺乏和腎功能障礙,應永遠停止使用奈韋拉平而不能重新使用。

      肝臟反應:在應用本藥治療的患者中曾出現過嚴重的或威脅生命的肝臟毒性,包括致死的暴發性肝炎。在本藥治療初始8周內有報道患者發生嚴重的肝炎和肝衰竭,但有一些患者較遲出現。

      通常,在抗病毒治療開始時就出現ASAT或ALAT水平升高,那么抗病毒治療期間肝臟發生不良事件的危險性就更高,應用奈韋拉平治療亦如此。

      應告知患者本藥主要的毒性作用是對肝臟的作用,因此在服用奈韋拉平初始2個月內要密切觀察該作用。應告知患者若出現肝炎的前驅癥狀,應立即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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