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全球碳交易已進入一場與狼共舞的爭逐之中,碳交易制度完善與否直接影響到我國在群雄逐鹿的國際碳交易中的命運。
我國目前存在的碳交易模式主要有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自愿減排機制(VER)。
自2002年CDM項目進入中國后,中國的清潔發展勢頭強勁。截至2012年11月21日,我國已有956個CDM項目共獲得6.24多億噸CERs簽發,占東道國CDM項目簽發總量的60.64%。事實證明,清潔發展機制已成為我國對外碳交易的主要方式。
然而,在議定價格方面,中國企業缺少話語權。在歐盟交易體系中,碳價格高達近30歐元,低亦在10歐元以上,但在國內平均售價僅在8歐元~10歐元。此外,清潔發展機制還受項目周期長、風險大、變數多等不穩定因素限制,且交易前景不理想,不會成為未來碳交易的主流。
而自愿減排機制不受環境污染總量核算限制,參與者通過自愿進行減排,可將減排獲得的信用額進行交易。發展以自愿減排機制為代表的基準線與信用模式,不失為一條可供探索之路。
目前我國在自愿碳減排交易中存在如下特點:一是市場交易平臺零散。自2008年起,北京、上海、天津在其金融與區位優勢以及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激勵下,先后成立了3家交易所。此后,武漢、長沙、杭州等近10家交易所掛牌上市。然而,在此種先行先試的無序發展狀況下,導致交易市場不健全,并且缺乏統籌兼顧而造成重大資源浪費。
二是市場交易規模小、推廣難度大。由于自愿減排項目走的是自愿道路,這就需要企業不僅具有社會責任感,且有切實的法律保障,使其現在的自愿減排量能夠在未來的總量控制交易中得到確認和交易。而我國由于碳交易市場仍未形成,且大都只是行政部門在單方決策,作為碳交易的主要參與者企業顯得無動于衷。分析原因,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對碳交易缺乏理解,另一方面,在未形成可信法律規制環境下,企業亦不想輕舉妄動。
如何推動中國碳減排交易發展?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健全相關的制度保障。
首先,明確碳交易權的屬性。目前,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無定論,學界主要持有許可證論、發展權論、資源論、用益物權論及準物權論等。若將碳排放權視為一種行政許可權利,認為碳排放權是在行政許可限度內,排污主體享有的向自然界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那么,碳排放權能否進行交易是個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因此,需要對碳排放權進行必要的規定。因為碳排放雖屬于行政許可,但由于許可內容具有共同性、普遍性,應當規定予以流通轉讓。
筆者認為,若為了凸顯碳排放權的可交易性,將其視為用益物權或準物權更為適宜。因為將碳排放權完成初始分配之后,即形成一級市場以后,對碳交易的調節主要是通過私權領域的市場流通。因此,將碳排放權視為私權,允許排污主體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更能符合市場化趨勢。
其次,完善碳交易合同制度。碳交易尚屬新興產業,維護市場交易穩定有序離不開合同制度。因此,為促進碳交易穩序開展,必須完善碳交易合同法律制度。由于碳交易中涉及技術規范、評判標準、文件格式等專業事項,并且由于碳是一種難以把握的商品,因此在簽訂碳交易買賣合同之前,尚需制定碳交易核準合同。此外,碳交易中還會涉及諸如融資、保險等問題,也必要簽訂相關的合同制度。在碳交易買賣合同中還需對碳交易主體減排量的數量和價格、交付條款買賣雙方的義務違約事項及其后果、違約責任等加以規定。
鑒于碳交易合同的復雜性,筆者認為可設立專門的碳交易合同代理機構,專門從事碳交易合同業務。交易主體則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通過代理機構,為其碳交易進行代理,但前提仍離不開一套完整的碳交易合同制度。
第三,健全碳交易認證制度。認證制度,簡單地說,是具備認證資格的主體依據一定標準,對溫室氣體排放量或排放權進行系統性、獨立性及文件的標準評估活動。認證法律制度是各交易主體間包括國家間進行碳資源分配的基礎條件,是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的客觀需求,是保證碳交易公平正義的核心要素。由于碳交易中的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為防止魚龍混雜,需要對此商品進行權威認證。包括對交易主體的資格認證、對碳減排信用的認證、對碳證減排量的認證等。沒有權威的專業認證,碳交易市場便無法建立。
目前,較為常用的認證標準有黃金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關于溫室氣體排放而制定的一系列規范指南,此外,還有專門針對中國而制定“熊貓標準”等。筆者認為,要建立起完備的碳交易市場,需在國內建立一整套完備的認證標準以及認證體系,否則在以后的國際碳交易中將會陷入被動。
第四,建立碳交易的監管制度。碳交易市場作為環境保護衍生下的新興市場,對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權利及其他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問題,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
這是因為碳交易市場屬于新興市場,碳排放權又屬于特殊商品,由于缺乏相關市場機制以及法律制度保障,碳交易的投機風險大。而碳交易市場是專業市場,碳交易中信息是否對稱,能影響碳交易的公平與否。此外,碳交易可稱為君子游戲,因為碳交易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倘若未能維持好碳交易的良好秩序,將對碳交易市場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碳排放權額度的核算、分配、控制和監管是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核心所在。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建立監管制度:一是政府監管體系。在建立起一級市場以后,政府應從積極干預退居到監管之上,建立起由中央統領,包括地方的能源、環保、金融等部門形成的監管體系,確保市場正常運行。二是對交易所的監管。交易所雖不參加交易,卻是交易信息的凝聚地,因此需要對交易所信息嚴格監管,確保信息公正、透明。其中包括碳排放統計信息、配額登記信息、交易備案信息等。三是社會監督體系。只有暴露在社會的陽光之下,方能保證碳交易的健康進行,故應發揮媒體、環保組織、投資者、信用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等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
第五,建立國家層面、科學合理的碳交易法。應規定碳交易機制的基本法律問題,包括碳交易權的法律屬性和基本原則;碳交易行為所涉及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關系等內容。還應明確碳交易運行機制相關內容,包含建立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規制;挖掘碳交易潛在的交易主體。同時,明確法律責任,應包含違法碳交易行為應承擔的違約、侵權等民事責任;行政機關違法作為或不作為以及行政相對人違法的行政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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