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性心肌炎診斷標準:
1.臨床診斷依據:
①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心腦綜合征;②心臟擴大;③心電圖的改變;④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心肌肌鈣蛋白陽性。
2.病原學診斷標準
①分離到病毒;②從患兒血中查到病毒核酸;③特異病毒抗體陽性。
3.確診依據
(1)具有臨床診斷依據2項,發病同時或發病前1~3周有病毒感染者,可臨床診斷為病毒性心肌炎。
(2)有心肌炎臨床表現,同時具備病毒學診斷依據之一,臨床可以確診。
(3)凡不具備確診依據的患兒,應給與必要的治療和隨診,依病情變化確診或除外。
4.臨床分期
(1)急性期新發病確診為病毒性心肌炎,病程在半年以內。
(2)遷延期臨床癥狀反復出現,臨床檢查指標遷延不愈,病程半年以上。
(3)慢性期進行性心臟擴大,反復心力衰竭或心律失常,病情時輕時重,病程在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