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壞死可分為感染性或非感染性兩大類,前者屬于炎性病變的結果與表現,而非感染性骨壞死又稱為無菌性骨壞死。
骨壞死不是一種單獨的疾病,而是由多種因素導致的一種共同征象。現將其原因分述如下:
1.創傷性因素
創傷性骨壞死是由于創傷使骨的某部分的主要血液供應遭受破壞而發生的缺血性壞死。典型病例是股骨頸的頭下骨折或髖關節脫位后由于供給股骨頭血液的關節支持動脈被損傷,導致產生股骨頭缺血性壞死。此外,距骨和月骨的骨折脫位及腕舟骨腰部骨折等,也可因其血液供應被損害而發生缺血性壞死。這類骨壞死的原因比較明確,屬大血管系統供血障礙所致,統稱為創傷性缺血性骨壞死。
2.特發性骨壞死
特發性骨壞死又稱為原發性骨壞死,目前已知的以下兩種因素與其關系十分密切:
(1)減壓性因素 從事水下作業的潛水員,以及其他高壓環境中的操作人員和高空飛行等專業的從業人員均可在快速減壓過程中因發生血管供血障礙而出現骨壞死,此種情況稱為減壓性骨壞死。
(2)激素性因素 大量臨床病例表明長期服用超過生理需要量的腎上腺皮質類固醇易引起股骨頭壞死。此外,放射線照射、酒精中毒、胰腺炎、鐮狀細胞貧血、戈謝氏病(Gaucher病)、肝臟病、紅細胞增多癥、糖尿病、肥胖病、高尿酸血癥等亦可誘發本病。
(3)不明因素 臨床上有許多病例至今仍無明顯的誘因可以確定,既無豪飲史,亦無明確的外傷史和長期服用激素類藥物的病史。當然記憶不清的各種因素包括兒童時代的外傷超限負荷等,亦難以明確此類病例在臨床上所占的比例。
總之近年來不斷有臨床研究表明:在此類患者常有多種因素存在,因此其發病原因可能是多因素復合作用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