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情況慎用:
(1)肝腎功能不全者(可能引起本品在體內的積蓄)。
(2)有卟啉病者(可引起新的發作)
(3)哮喘、肺氣腫或其他可能加重呼吸困難或氣道不暢等呼吸系統疾患。
(4)可引起輕微腦功能障礙的病情加重。
2、對巴比妥類過敏者對本品也可能過敏。
3、對診斷的干擾:血清膽紅素可能降低,酚妥拉明試驗可出現假陽性,如需作此試驗需停藥至少24小時,最好48~72小時。
4、個體間血藥濃度差異很大,用藥需個體化。
5、停藥時用量應遞減,防止重新發作。
6、治療期間需按時服藥,發現漏服應盡快補服,但距下次給藥前1小時內則不必補服,勿一次服用雙倍量。
7、用藥期間應注意檢查血細胞計數,定期測定撲米酮及其代謝產物苯巴比妥的血藥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