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有腸道功能性疾病的癥狀,在排除各種可能的器質性病變后,可診斷為腸功能性疾病。易激結腸癥狀診斷標準不統一,并不斷修改。目前國際普遍采用的為1992年羅馬標準:
1.癥狀持續存在或反復發生超過3個月。
2.必須具備以下癥狀
(1)腹痛或腹部不適,并具有下述特征:排便后緩解;和(或)伴有大便性狀改變。
(2)排便不正常至少發生于25%時間,至少具有以下2種:大便頻率改變(>3次/d或者<3次/周);大便性狀改變(硬:團塊(或)稀:水便);排便過程改變(排便費力或便急或排便不盡感);排黏液,伴隨有腸脹氣或腹脹感。
根據其主要表現形式,易激結腸可分為不同類型,一般分為腹瀉型(diarrhea-predominant,IBS-D)和便秘型(constipation-predominant,IBS-C)二大類,還有各種混合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