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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08-26 12:15 原文鏈接: 關于鋰離子電池的資源綜合利用及環境保護

      (一)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出臺的土地使用標準,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企業應制定產品單耗指標和能耗臺帳,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鼓勵企業調整用能結構,使用光伏等清潔能源,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規章制度,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鋰離子電池企業綜合能耗應≤400kgce/萬Ah。

      (三)鼓勵企業在產品前端設計增加資源回收和綜合利用,健全鋰離子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回收、綜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資源綜合管理。

      (四)企業應依法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并按規定開展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五)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并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廢有機溶劑、廢電池等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收集、運輸、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

      (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突發環境事件。企業應按照《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有關要求,依法披露環境信息。

      (七)企業應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認證。鼓勵企業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清潔生產指標宜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Ⅲ級及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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