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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12-20 14:32 原文鏈接: 內部校準和自校準的區別

    法律分析:“內部校準”是指在實驗室或其所在組織內部實施的,使用自有的設施和測量標準,校準結果僅用于內部需要,為實現獲認可的檢測活動相關的測量設備的量值溯源而實施的校準。

    “自校準”一般是利用測量設備自帶的校準程序或功能(比如智能儀器的開機自校準程序)或設備廠商提供的沒有溯源證書的標準樣品進行的校準活動,通常情況下,其不是有效的量值溯源活動,但特殊領域另有規定除外。

    因此符合要求的內部校準是CNAS認可的溯源途徑,而自校準不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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