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等各個環節都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執行。根據《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90—2009,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將這些化合物分為16大類。
(1)爆炸物包括爆炸物質
(本身能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該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邊環境造成破壞),也包括發火物質,即使它們不放出氣體。
(2)易燃氣體
在20℃和101.3kPa時與空氣有易燃范圍的氣體。
(3)易燃氣溶膠
指任何不可重新罐裝的氣溶膠噴霧罐。
(4)氧化性氣體
通過提供氧氣比空氣更能導致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任何氣體。
(5)壓力氣體
壓力≥200kPa裝入儲器的氣體,包括液化氣體或冷凍氣體。
(6)易燃液體
閃點≤93℃的液體。
(7)易燃固體
容易燃燒或通過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體。
(8)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
沒有空氣也容易發生激烈放熱分解的熱不穩定物質或混合物,這類物質如果其組分可以爆炸,應視其為爆炸品。
(9)自燃液體
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后5min內引燃的液體
(10)自燃固體
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后5min內引燃的固體。
(11)自熱物質和混合物
與空氣反應不需提供能源即可自己發熱的固體或液體,數量大且長時間才會燃燒。
(12)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
通過與水作用容易自燃或放出危險數量的易燃氣體的物質。
(13)氧化性液體
本身未必燃燒,但通過放出氧氣可能引起或促進其他物質燃燒的液體。
(14)氧化性固體
本身未必燃燒,但通過放出氧氣可能引起或促進其他物質燃燒的固體。
(15)有機過氧化物
含有二價一O—O—結構的有機物質,具有熱不穩定性,且可能易于爆炸、燃燒等。
(16)金屬腐蝕劑
通過化學作用將顯著損壞或毀壞金屬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