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1. 判斷是否為藥物性肝損傷
對氟康唑與該患者肝功能異常的關聯性進行評價,具體分析如下:
(1)時間合理:患者的肝功能異常發生在患者口服氟康唑的第40天,停藥并進行降酶保肝治療后的8天ALT、AST、ALP等均明顯下降,下降幅度>50%,這些變化與氟康唑的使用有合理的時間先后關系。
(2)《馬丁代爾藥物大典》明確指出:氟康唑常見不良反應為ALT和AST升高。
(3)有類似的氟康唑致肝損傷的報道。
(4)該患者自述有乙肝病史,經治療后,復查乙肝五項表面抗原已轉陰,入院后完成相關檢查,也排除了病毒性肝炎致肝損傷。
(5)詢問患者用藥史,使用氟康唑期間未聯合使用其他藥物。
通過以上可以判斷口服氟康唑引起肝損傷成立。
2. 對藥物性肝損傷進行分型
根據國際醫學科學組織理事會(CIOMS)確立的肝損傷類型的判斷標準,藥物性肝損傷可分為以下三型:
(1)肝細胞損傷型:ALT>2倍正常值上限,且R值≥5;
(2)膽汁淤積型:ALP>2倍正常值上限,且R值≤2;
(3)混合型:ALT和ALP均>2倍正常值上限,且R值2~5。
該患者入院時ALT 853U/L,ALP 326U/L,均>2倍正常值上限,且R值>5,因此該病例屬于肝細胞損傷型。藥物性肝損傷分型的確定有利于治療藥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