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品為國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務必嚴格遵守國家對麻醉藥品的管理條例,醫院和病室的貯藥處均須加鎖,處方顏色應與其他藥處方區別開。各級負責保管人員均應遵守交接班制度,不可稍有疏忽。使用該藥醫生處方量每次不應超過3日常用量。處方留存兩年備查;
2 根據WHO《癌癥疼痛三階梯止痛治療指導原則》中關于癌癥疼痛治療用藥個體化的規定,對癌癥病人痛使用 嗎啡應由醫師根據病情需要和耐受情況決定劑量;
3 未明確診斷的疼痛,盡可能不用本品,以免掩蓋病情,貽誤診斷;
4 可干擾對腦脊液壓升高的病因診斷,這是因為本品使二氧化碳滯留,腦血管擴張的結果;
5 能促使膽道 括約肌收縮,引起膽管系的內壓上升;可使血漿 淀粉酶和 脂肪酶均升高;
6 對 血清堿性磷酸酶、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 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 膽紅素、 乳酸脫氫酶等測定有一定影響,故應在本品停藥24小時以上方可進行以上項目測定,以防可能出現假陽性;
7 因本品對 平滑肌的興奮作用較強,故不能單獨用于內臟絞痛(如膽、 腎絞痛),而應與 阿托品等有效的解痙藥合用,單獨使用反使絞痛加劇。
8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本品可通過 胎盤屏障到達胎兒體內,少量經乳汁排出,故禁用于嬰兒、孕婦、 哺乳期婦女。本品能對抗 催產素對 子宮的興奮作用而延長 產程,禁用于臨盆產婦。
9兒童用藥:嬰幼兒慎用,未成熟新生兒禁用。
10老年患者用藥: 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