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步步驚心”形容一年來王乾的工作狀態,在程度上有些過,“篇篇驚心”可能更貼切些——
“目前據我們統計,共發表了70篇論文。”9月21日,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中國中車科技管理部知識產權處副處長王乾提及的論文,是與中車共同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高校合作者一年多來發表的論文數量。“站在企業的角度,我們擔心論文中可能存在不能公開的技術秘密。”王乾說,“但是院所高校發論文,肯定是希望被引用次數越多越好。”
同為科技成果,一方希望捂嚴實了,另一方卻想廣而周知,企業與院所間理解角度不同、運用方法也不同。如何讓“三觀”不盡相同的單位“一個鍋里摸勺子”?在院所與企業共同承擔研發任務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中,這是一個正摸著石頭過河的新課題。
企業 轉化落地是“硬指標”
“我們要求論文發表前經過我們審核。”王乾說,最大限度地把技術秘密的泄露可能截住。作為唯一被定向委托組織實施專項的企業,在其與承擔單位簽署合作協議時,規定院所論文在投往學術雜志前需經中車項目管理部門審核。王乾認為目前的“論文審核不夠嚴格”,“論文發了70篇,申請ZL卻不多,只有19個。”
企業對ZL的重視是與生俱來的。“擁有權利是轉化的前提。”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何志敏此前在接受科技日報專訪時表示,“我在科委工作時也認為ZL就是成果,到了知識產權局才理解它真正的含義是財富。”
對于追逐財富的企業來說,知識產權意味著擁有轉化落地的權利,失去了它就好比“城池盡失”。
所有權、使用權和許可權、收益權,中車在合同和任務書中將這些權益都做了明確的規定。“以動車走出去為例,幾十家單位參與研發,要和外方簽訂協議,是不是需要每個單位的許可呢?”王乾說,雖然現在成果還沒出來,但是我們要提前想到可能的爭議,提前約定好,讓轉化落地直到收益分配“一馬平川”。
“如果必須經過所有單位同意,我們面臨的將不只是拖慢轉化進程的問題;如果不須參研單位同意,幾十家單位都拿去許可,就可能不可控。”王乾說,適度掌控這里的“度”,是這一年來最難協調的。
此外,他們還必須將“度”寫進合同和任務書中。“一年多以來都在調研和推動這個事。”王乾說,中車提出共享ZL的所有權,聽到了很多反對意見,反對意見認為國家撥款實施的項目,與組織實施單位共有知識產權無法理解。“這些技術轉化最終集合體現在一個產品中,”王乾將語調加重在“一個”上,“哪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損害到整體利益。為了實現整體的落地轉化,這個規則必須強推。”
院所 科學研發鼓勵“開源”
“軟件項目,我們鼓勵和推動開源。”北京大學軟件所教授謝冰對合作項目上知識產權的理解與王乾不同。
開源,是特指軟件項目上的公共協作。“眾人拾柴火焰高”是開源最通俗的解釋。后起直追蘋果公司IOS系統的安卓系統就是“開源”最典型的代表。
由謝冰教授主持的2016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云計算與大數據”專項“基于大數據的軟件智能開發方法和環境”的項目中,關于知識產權對策、成果管理及合作權益分配的規定中,有這樣一條——
“共同研究形成的軟件平臺原型系統的知識產權由參與單位共同擁有。在權益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推薦以開放源代碼的形式共享。”
“共享”是互聯網業態誕生以來達成的默契。項目合作協議中倡導,“項目中大學、科研院所形成的軟件工具、平臺原型均推薦以開源方式提供軟件社區。”
此外,與轉化落地是企業的“硬杠杠”不同,科研院所的研發更偏向探索與發現,“搞軟件研究,和其他領域有區別,我們將第一年定為探索和發現年,看有沒有更有價值的方向值得做。”謝冰說,“第一年在軟件著作權申請上,我們就有所忽略,差點沒有完成任務。”
該項目參與單位包括9家大學與科研院所,8家軟件企業。與中車承擔的項目不同,這一項目的“落腳點”并不集成為一個整體產品,而是一個有機的、松散的開發方法和環境。因此, 研制過程里面由各個單位獨立完成的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由相關單位獨立擁有;合作時,知識產權歸提供方;所有在申請項目前各自所獲得的知識產權及相應權益均歸各自所有,也不因為合作而改變歸屬。
法學專家 意識統一更待時日
“國家布局的項目中,合作形成的知識產權,該如何界定和劃分,可以分解成兩個部分,”9月22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從法規角度專業解讀道,“一個是科技成果的權屬和利益分配,這在2015年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有明確規定,二是合作雙方的權益分配,這個依據《合同法》協商約定。”
“前一個問題上,院所在具體實施轉化上還有‘猶豫’。”李順德說,“2015年之前,院所高校的研究成果實施轉化,弄不好就是‘國有資產流失’。”現在,促成轉化的制度已經“松綁”,并且體現在了法律條款上。
然而,李順德發現,思想上的“松綁”并不容易。
直管部門的紅頭文件在哪里?李順德說,他調研時遇到最多的疑問就是這個,即便法律擺在那里,沒有紅頭文件,很多單位還是“按兵不動”。
為了推動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切實落實,“我們持續到不同的地方宣講,并且配套出臺了幾十個行政法規。”李順德說,修法不是終點,而是落實的起點。
“項目出了知識產權,到此并沒有完事,進行轉化是項目承擔單位的義務,這是在法里明確規定的。”李順德說,無論是自己實施還是許可他人實施,轉化實施是必須的。
李順德表示,在他擔任顧問的中科院系統接受新事物比較快,研究所會配備知識產權管理師,幫助實施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
此前沒有“推進一步”的意識,吃虧的事情很多。“甚至出現過科研單位自己積累的背景知識產權(指此前科研單位已獲得的知識產權,現在又拿來進行新的研究),在涉外合作后,自己使用也受到了限制的情況。”李順德說。
“所以,在理念轉變的基礎上,我們才能來談合作雙方如何分配收益。”李順德說,當院所的知識產權意識得到加強,并被納入日常的基礎性管理,再來談第二個部分的問題,才有在思想上的一致性。
合作在法律層面的理解是增加了主體。“需要各方協商配合,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原則上是很清楚的。”李順德說,中車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并能形成一個細致的安排和考慮,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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