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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11-25 10:35 原文鏈接: 國家食藥監將開展經營環節重點水產品專項檢查

      北京、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四川、陜西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了解市場銷售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摸排水產品的主要質量安全隱患,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五部門關于印發〈畜禽水產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獸藥殘留超標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食安辦〔2016〕15號)部署,總局將于近期在部分城市組織開展經營環節重點水產品專項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地點和對象

      對北京、沈陽、石家莊、濟南、上海、杭州、南京、武漢、成都、西安、廣州、福州等12個大中城市,經營鮮活水產品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企業和餐飲服務單位組織開展隨機性專項檢查和抽樣檢驗。各類單位檢查比例按照餐館40%、集中交易市場40%、超市20%進行分配,其中對集中交易市場的專項檢查應優先選擇水產品批發市場。

      二、檢查內容

      (一)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落實情況,以及水產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重點檢查市場開辦者落實水產品市場準入、信息公示、抽樣檢驗等管理責任情況,以及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并落實水產品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情況。

      (二)重點水產品質量安全及其在經營環節違規使用違禁藥物情況。主要針對近年來部門抽檢監測問題相對突出的大菱鲆(多寶魚)、烏鱧(黑魚)、鱖魚和明蝦等4種鮮活水產品及其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養殖用水進行抽樣,對其中硝基呋喃類藥物、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違禁藥物殘留情況進行檢驗。

      三、檢查方式

      (一)相關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涉及城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程序和要求開展水產品專項監督檢查,并提前通知對應的食品檢驗機構派員參加。

      (二)總局指定的12家食品檢驗機構對口負責每個城市的抽樣檢驗(抽樣城市與檢驗機構對應情況見附件,抽檢方案另行制定)。食品檢驗機構應派員參加對應城市開展的水產品專項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經營的大菱鲆(多寶魚)、烏鱧(黑魚)、鱖魚和明蝦等4種鮮活水產品,及經營環節的養殖用水按要求進行抽樣檢驗。對檢驗結果顯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及養殖用水中檢出藥物殘留的,檢驗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負責此次抽樣檢驗工作的質量控制及數據的匯總分析,并編制分析報告。

      四、進度安排

      重點水產品專項檢查實施時間為2016年11月~12月,具體進度安排如下:

      (一)11月10日之前,總局召集相關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專項檢查工作部署(會議通知另行下發)。

      (二)12月10日之前,完成12個城市經營環節重點水產品專項檢查和抽樣檢驗工作。檢測結果不合格的,由承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并在報告出具2日內將相應的抽樣單和有關票據遞交給抽樣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三)12月20日之前,各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總局報送專項檢查工作報告。

      (四)12月25日前,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完成所有抽檢數據的分析匯總,并將分析報告報送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二司。

      五、工作要求

      (一)認真組織。涉及省(市)要將此次水產品專項檢查納入畜禽水產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獸藥殘留超標專項整治行動,以督促落實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和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為抓手,認真排查水產品經營質量安全隱患,進一步整治規范水產品市場銷售行為以及食品經營者采購和暫養水產品行為。

      (二)及時依法查處。負責專項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依法進行查處,認真排查問題的原因,并將相關情況按要求報送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專項檢查工作報告中,詳細報告專項檢查及抽樣檢驗中發現的問題及具體核查處置情況。核查仍在進行中的,應詳細報告處置進展,并在核查處置結束后及時向總局補充報告相關情況。

      (三)相關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于2016年11月20日前報送本部門專項檢查工作聯系人及聯系電話(聯系人:朱瑋 010﹣88331125,傳真:010﹣88370947)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監二司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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