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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7-21 15:15 原文鏈接: 在線監測數據能否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的證據?

      在嚴打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形勢下,我們是否應反思在線監測數據的效力到底有多大?在線監測數據能否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的證據?如何對在線監測數據進行證據審查認定?今天,陽光所環境業務部律師將研究后的成果和大家分享,供參考討論。

      什么是在線監測數據?

      環境監測數據,系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數據、監測報告等信息。在線監測數據屬于環境監測數據的一類,即安裝在企業的在線自動監測設備提供的監測數據,可以通過遠程傳輸到環保部門的電腦終端。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的規定,自動監控數據指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DCS系統、CEMS系統等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反映案件情況的電子數據,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DCS系統數據、CEMS系統數據、監控儀器運行參數數據等。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然而在環境執法實務中,環保部門容易忽略“認定”的過程,而直接以在線監測數據確定企業違法排污的事實,進而實施環境行政處罰。例如:某省環保部門利用遠程在線監控系統對30家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了遠程執法抽查,共發現10家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污,遂責令污水處理廠所在的縣環保局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決定書,同時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線監測設備是否通過強制檢定和適用性檢測?

      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在線監測設備需要實行強制檢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規定:“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而該目錄中包括第42項“聲級計”、第44項“有害氣體分析儀”、第51項“煙塵、粉塵測量儀”、第55項“水質污染監測儀”等環境監測設備,這些均屬于強制檢定的器具。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在線監測設備未實行強制檢定的,則在線監測數據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此外,《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因此,在線監測數據的有效性還依賴于在線監測設備所采用相關儀器已通過環保部門的適用性檢測。

      在線監測數據的生成過程是否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六)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可見,在線監測數據的有效性還依賴于數據采集和傳輸規范;監測站點設置規范;聯網穩定;運行、使用和管理規范等諸多因素。

      如何認定在線監測數據的證據效力?

      在線監測設備合格和在線監測數據生成規范的基礎上,環保部門在提取在線監測數據時仍應當注意證據的載體形式。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第2.9條的規定,自動監控數據屬于電子數據。該指南第4.3.4條中規定:自動監控數據要提供原始載體,無法提取原始載體或者提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貝、拍照、錄像等方式復制,制作筆錄記載收集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技術方法、過程、事項名稱、內容、規格、類別等信息。此外,還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中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如何進行審查和認定的規定。

      依據《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第5.3.7條的規定,環保部門可以從下列方面對自動監控數據進行審查:(1)有無環保部門出具的自動監測設備有效性審核文件(包括比對監測報告和現場核查報告)及有效性審核合格標志發放文件;(2)形成和收集是否合法;(3)是否殘缺;(4)是否為原始數據,有無偽造、剪裁、刪改跡象;(5)是否明顯失真。”

      另外,依據《關于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時證據適用問題的復函》(環政法函[2016]98號)的規定,現場監測可視為對企業在線監測設備進行的比對監測。若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數據與經過有效性審核的在線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現場監測數據作為優先證據使用。

      綜上,在審查認定在線監測數據的證據效力時,應從設備檢定及適用性檢測合格、數據生成規范、數據提取合法、證據審查規范等方面綜合考慮,只有當在線監測數據具備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時才能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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