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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根據《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工作方案》(農建發〔2022〕1 號)確定的全國統一篩選測試化驗專業機構的技術路線,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組織開展土壤普查實驗室篩選工作。

      而根據《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普查實驗室篩選工作的預通知》(以下簡稱《預通知》),北京、安徽、貴州、廣西等地均已發布相關工作通知,開展實驗室篩查工作。

      現將《預通知》內關于檢測實驗室、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和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這3類實驗室的職責、條件要求以及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理化性狀檢測指標及主要儀器設備進行一個簡要的分享。

    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理化性狀檢測指標

      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理化性狀檢測主要儀器設備

    類  別名  稱數量(臺/套)
    制樣設備視頻監控設備≥1
    研磨設備≥3
    篩分設備≥3
    稱樣設備百分之一電子天平≥3
    萬分之一電子天平≥2
    物理指標測定儀器設備顆粒分析自控吸液儀或土壤顆粒分析吸管儀或土壤比重計≥5
    直徑20cm,高5cm,孔徑為10mm、7mm、5mm、3mm、1mm、0.5mm、0.25mm的土壤篩組和孔徑為5mm、3mm、2mm、1mm、0.5mm、0.25mm的土壤篩組≥10
    樣品前處理設備微波消解儀≥1
    可控溫電熱消解儀≥2
    恒溫油浴箱≥1
    恒溫振蕩器≥2
    馬弗爐≥1
    鉑金坩堝(30mL)≥10
    化學性質及重金屬檢測儀器定氮儀≥2
    酸度計≥2
    電導率儀≥1
    分光光度計≥2
    火焰光度計≥1
    原子熒光光譜儀≥2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1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1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儀≥1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1

    實驗室條件要求

      實驗室應是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驗室需經所屬法人單位同意并授權。實驗室或者其所在的單位,無檢測數據造假等違法違規不良信用記錄。實驗室應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準確、客觀、真實和可追溯。實驗室應獨立承擔普查任務,不得分包和轉包。實驗室及其人員應嚴格執行普查工作有關規定,并落實相關責任。

      檢測實驗室

      01、資質條件

      應具有保證其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持有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實驗室認可證書》。具備《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中規定的樣品制備保存設備設施與場地條件;具備全部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狀指標檢測能力,及所需儀器設備;資質認定批準或實驗室認可的檢測能力范圍應涵蓋 50%以上的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狀指標。經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不少于 7 名)確認的省級及以上科研、教學單位實驗室,可視為具有上述同等資質條件。

      02、能力證明

      能力證明應具有與所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經驗,近3 年內應開展過土壤相關檢測活動,年檢土壤樣品能力不少于 3000個。提交近 3 年參加的與所申請承擔土壤普查檢測任務相關的能力驗證與考核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03、人員隊伍

      應具有與所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人員技術能力和數量應能滿足普查檢測任務需要。應對所有從事樣品制備、檢測、簽發檢測報告等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確認相應資格并頒發上崗證。上崗證應標明準許操作的儀器設備、檢測指標等。關鍵崗位(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質量監督員等)人員,應具備土壤檢測相關的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并保證能直接參與普查樣品檢測、質量控制等工作。通過所申請檢測指標能力確認且在崗的檢測人員不少于 15 人。檢測人員應熟悉相關檢測方法和質量控制措施;樣品制備人員應熟練掌握一般樣品和土壤剖面樣品等樣品制備流程;質量控制人員能夠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工作,具備判斷實驗室檢測數據準確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編寫質量評估報告的能力。在承擔土壤普查任務期間,實驗室應保證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5員的基本穩定。

      04、場所環境

      應具有固定的樣品制備、保存和檢測場所,并符合溫度、濕度等場所環境有關要求。承擔樣品制備任務的,樣品制備室面積不少于 80m2,樣品保存室面積不少于50m2,制樣室內應具備互聯網絡條件,并安裝在線全方位監控攝像頭,確保可以接受遠程實時檢查。檢測室設施條件和環境應滿足分析儀器、檢測方法等有關要求。樣品制備和檢測區域應有明顯標識,對相互有影響的活動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對可能影響檢測結果質量的環境條件,應進行識別、監控和記錄,保證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05、設備設施

      應配備數量充足,且技術指標符合所申請普查樣品制備或檢測任務要求的儀器設備設施,儀器設備設施完好。對檢測結果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或計量溯源性有要求的儀器設備,投入使用前應計量檢定或校準,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內使用。輔助儀器設備應進行功能核查。所用質控樣品和化學試劑等應符合相關檢測標準要求。質控樣品應能溯源到標準物質(或參比物質)。化學試劑有專人負責,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06、檢測方法

      應能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檢測方法(包括樣品制備和前處理方法),完成所承擔的樣品制備或檢測等任務。所用檢測方法應經方法驗證或確認,并形成滿足方法檢出限、精密度、準確度等質量控制要求的相關記錄。

      07、質量保證

      應能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全程質量控制技6術規范(試行)》有關要求,對樣品制備或檢測等任務制定內部質量控制計劃,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工作質量。不受任何部門和經濟利益的影響,保證樣品制備、檢測等工作客觀、公正。應建立檢測數據和報告質量審核制度,指定數據審核人員和檢測報告的編制、審核及簽發人員。

      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

      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除應滿足檢測實驗室條件要求之外,還應滿足以下各項要求:

      1、具有豐富實驗室質量管理經驗和良好信譽,法律責任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

      2、具備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普查樣品制備與檢測等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培訓、技術管理等能力。

      3、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檢測結果爭議時,應具備復檢評判的能力。

      4、有鹽堿地普查任務的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應具備地下水樣等檢測能力。

      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

      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除應滿足檢測實驗室條件要求之外,還應滿足以下各項要求:

      1、具有豐富實驗室質量管理經驗和良好信譽的省部級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法律責任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

      2、具備為全國普查樣品制備與檢測等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培訓、技術管理等能力。

      3、具備對有爭議的省級質量控制結果復檢評判的能力。

      實驗室篩選步驟

      實驗室篩選步驟

      凡符合本通知中檢測實驗室和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條件要求的單位,可填寫《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實驗室申請書》,向所在地的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凡符合本通知中的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條件要求的單位,可經專家推薦,向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

      檢測實驗室篩選

      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本通知有關要求,組織開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檢測實驗室初步篩選工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0家。

      實驗室職責任務

      (一)檢測實驗室

      1.依據《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范(試行)》等要求和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土壤普查樣品檢測任務安排,做好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工作

      2. 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有關要求,制定內部質量控制計劃、編制質量評價報告等,確保工作質量。

      3.自覺接受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管理,接受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和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技術指導等。

      (二)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

      1.參與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方案,對承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普查任務檢測實驗室開展質量監督檢查和留樣抽檢工作,協助開展能力驗證和飛行檢查工作,并編制檢測能力和檢測質量評估報告。

      2.協助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做好能力驗證、留樣抽檢和飛行檢查工作。

      3.有鹽堿地普查任務的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負責承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樣等檢測任務。

      4.參與組織開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控制數據審核,編制省級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報告等。

      5.自覺接受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管理,接受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技術指導。

      (三)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

      1.參與制定全國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定和工作方案,參與組織開展能力驗證、留樣抽檢和飛行檢查等工作。

      2.參與對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和檢測實驗室開展技術培訓、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等。

      3.參與開展省級質量控制數據復核工作,編制全國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報告等。

      4.自覺接受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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