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心臟病的婦女能否耐受妊娠,取決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心臟病的種類、病變程度、心功能狀況、有無并發癥等。在評估心臟病孕婦耐受妊娠的能力時,既需慎重考慮妊娠可能加重心臟負擔而危及生命,也要避免過多顧慮,致使能勝任者喪失生育機會。凡有下列情況者,一般不適宜妊娠,應及早終止。
(1)心臟病變較重,心功能Ⅲ級以上,或曾有心衰史。
(2)風心病伴有肺動脈高壓、慢性心房顫動、高度房室傳導阻滯,或近期并發細菌性心內膜炎。
(3)先心病有明顯發紺或肺動脈高壓。
(4)合并其他較嚴重的疾病,如腎炎、重度高血壓、肺結核等。但如妊娠已超過3個月,一般不考慮終止妊娠,因對有病心臟來說,此時終止妊娠其危險性不亞于繼續妊娠。如已發生心力衰竭,則仍以適時終止妊娠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