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依據新修訂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法律,為法院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準則。明確了“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以及網絡購物交易平臺知侵權不作為“連坐”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連帶擔責等問題。該司法解釋將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此外,《規定》對增加經營者責任,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強化第三方交易平臺責任,鼓勵與保護消費者疑假買假行為都有所突破。其中最有爭議的一個問題也就是“知假買假”問題有了明確答復。
說到“知假買假”,我們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以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人。據了解,自從1993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之后, “知假買假”行為逐漸受到社會關注。此后在《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還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至 2012年間,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3年中,此類案件呈現穩步上升趨勢。
最高法此次頒布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于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張勇健庭長在其微博中明確,職業打假不在規定的范圍內。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其打假活動具有雙刃劍性質,也有可能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也就是說,“知假買假”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但是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團,在這個問題上這個司法解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仍然還在探索過程中。事實上,職業打假本身確實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假冒偽劣的行為起到一種制約、遏制的作用,對于市場凈化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職業打假也可能從另一方面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其他市場秩序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劉俊海教授表示,《規定》充分體現了重典治亂、安全至上的理念,有助于提升食藥企業失信成本,降低食藥企業失信收益,提升消費者維權收益,構筑放心消費安全網。其中強化第三方交易平臺民事責任,鼓勵與保護消費者知假買假、疑假買假的相關規定在司法理念上亦有重大突破。盡管“知假買假”的確存在道德爭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未對職業打假做出明確界定,按照“法無禁止即許可”的原則,等于間接認可了購假索賠這一“另類”監督的合法性。
“保護知假買假,可謂是創新社會管理,維護公平正義理念的進步。”劉俊海說。這次發布的《規定》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等,對于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雖然社會上對王海的爭議一直存在,但是他所代表的職業打假人并沒有淡出人們的視線。有的人認為以牟利為目的的索賠不該支持,但仍有不少專家力挺這種行為,認為可以讓經營者付出代價、痛定思痛的最有效監督。畢竟錯在商家——無論這種劣質商品賣給誰,都屬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無良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消費者一旦發現商家出售的食品和藥品存在質量問題,可以選擇不予購買,或者是提出意見,但這并非消費者應盡的法定義務。
中國的第一打假人王海在《規定》出臺后接受采訪時表示,“只能說《規定》保護知假打假進一步闡明了立法者的意圖,是尊重了常識的做法。”王海認為,這一制度極大增加了經營者的違法風險成本,從而增加了消費者整體的福利。通過讓人們追逐私利來實現公益并且不花納稅人一分錢,是讓消費者成為免費的食品安全監督者。在他看來,“規定”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福利”,但本意并非鼓勵百姓“打假生財”。而是警醒食品、藥品的制造商與銷
售商,違法成本已提高、別走“邪路”,應將資源投入到產品、服務創新上。
同時,王海并不否認職業打假人中也有害群之馬,但他認為,這是零售業的銷售安全漏洞,不能因此拒絕全民參與打假帶給社會的進步。他建議,超市遇到此類事件應及時報警,并從技術方面入手,這是防御欺詐犯罪的有效辦法。
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舉行的“知假買假”研討會上,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學寅表示:“我認為對其他一般商品也應該適用。這一司法解釋等于對爭議了近20年的知假買假問題給予了一個明確司法結論,就是知假買假者請求依照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賠償,法院應予支持。”
李學寅說,雖然對知假買假存在爭議,但不僅消法第49條的規定否定掉,而且去年10月新修訂的消法又強化了這一規定,把1+1退賠變為1+2倍退賠,在食品安全法中則規定為10倍賠償。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的消費者予以保護,可以說是把這個爭議了近20年的問號拉直了,對知假買假索賠的法律回答畫上一個句號。專家仍然表示,疑假買假者也要學會依法、理性、科學、文明維權,不要把維權行為變成侵權行為甚至犯罪行為,包括損害商業信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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