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外源化學物對機體的損害能力越大,則其毒性就越高。外源化學物毒性的高低僅具有相對意義。在一定意義上,只要達到一定的數量,任何物質對機體都具有毒性,如果低于一定數量,任何物質都不具有毒性,關鍵是此種物質與機體的接觸量、接觸途徑、接觸方式及物質本身的理化性質,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與機體接觸的數量是決定因素。
由藥物毒性引起的機體損害習慣稱中毒。大量毒藥迅速進入人體,很快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者,稱為急性中毒;少量毒藥逐漸進入人體,經過較長時間積蓄而引起的中毒,稱為慢性中毒。此外,藥物的致癌、致突變、致畸等作用,則稱為特殊毒性。相對而言,能夠引起機體毒性反應的藥物則稱為毒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