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菜農在種植大蔥過程中,為滅害蟲,擅自在大蔥上噴灑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其所種植大蔥經檢測,農藥殘留超標 190倍。4月14日,記者從鎮平縣法院了解到,該案已經審結,被告人姜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處罰金5000元。法院同時判令:在姜某緩刑期內,禁止其從事大蔥生產活動。
菜農種“毒蔥”,農藥殘留超標190倍
2013年10月14日,鎮平縣農業局工作人員,在該縣侯集鎮檢查蔬菜安全生產工作,走到東門村姜莊一塊菜地時,看到村民姜某在自家蔥地里干活,地頭還扔有一些農藥瓶子。但農藥瓶上面卻標注“甲基異柳磷”、“甲拌磷”.
“這些農藥噴灑哪種菜?”工作人員上前問姜某。姜某稱,自己種了3畝多大蔥,因為蟲子較多,就在大蔥上噴灑了甲基異柳磷和甲拌磷兩種農藥,這些蔥主要用于銷售。農藥是他在市場上買的。
工作人員當場對姜某種植的大蔥進行抽樣,并送往市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檢驗。經檢驗,姜某所種植大蔥上的甲基異柳磷含量為1.91mg/kg,超出標準要求190倍;甲拌磷含量為0.025mg/kg,超出標準要求2.5倍。
發禁止令,禁止刑期內再生產大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在食用農產品種植的過程中,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蔬菜上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產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害較小,并積極宣傳農藥的危害,確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與此同時,法院還向姜某發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姜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大蔥生產活動。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于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寫悔過書,向周邊菜農宣傳“毒”菜危害
據了解,“甲基異柳磷”、“甲拌磷”屬高劇毒農藥,該農藥有強大的內吸性,在蔬菜、作物體內傳導,但降解卻很慢,殘留很大,對人身體影響很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明確規定,甲基異柳磷、甲拌磷(phorate)為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
國家明文禁止的農藥,在市場上能輕易買到;盡管這些毒大蔥沒有走上餐桌,但據了解,有毒蔬菜的出現,主要是菜農違規使用違禁農藥。而農藥使用,幾乎毫無控制和限制,任何人都能買。沒有相關知識,農民即使知道,沒有約束,也很難考慮后果。菜農姜某知道事情的危害后,主動印制《悔過書》,向周邊村鎮的菜農發放,宣傳在蔬菜上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的危害,教育其他菜農,種植蔬菜,杜絕使用有毒農藥。
春季買菜,當心買到農藥殘留菜
市民在選購蔬菜時,可以參考各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農藥殘留公示牌上公布的當天蔬菜檢測結果,科學健康進行消費。在食用前一定要仔細清洗,對葉類蔬菜,由于表面有蠟質,農藥不易滲入,可以直接采用浸泡的方式清洗,就能有效起到減少農藥殘留的作用。對根莖類蔬菜則建議用流動的水沖洗,再配以專用農藥清潔劑,即可有效減少農藥殘留。
相關案例
山東濰坊毒生姜案四名嫌犯被判刑
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今年3月31日對“毒生姜”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周某某等四人犯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一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金。
被告人周某某在濰坊市峽山生態經濟發展區經營一家果樹技術服務中心,多年從事技術咨詢、技術推廣、農藥銷售工作,在明知“神農丹”(學名:5%涕滅威顆粒劑)是一種劇毒農藥,禁止應用于蔬菜和瓜果培植,卻因姜農需求,為多掙錢,違反濰坊地區禁止銷售要求,私自銷售。從2006年起,周某某在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大量購進“神農丹”銷售給周邊的農資超市和種植生姜的農民,到2013年案發前經營數額已達10萬余元。
本案另外三被告人趙某錄、趙某水、董某某為了片面追求生姜產量,在明知“神農丹”為劇毒農藥的情況下,從周某某處購進“神農丹”,將其用于生姜種植。經權威部門檢測,上述三被告人姜地種植的生姜中涕滅威(商品名:神農丹)殘留量嚴重超標。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某經營的果樹技術服務中心并未申辦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卻私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限制買賣的物品,且經營數額達10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而被告人趙某錄、趙某水、董某某三人明知“神農丹”不能用于生姜種植,卻為盲目追求經濟效益,罔顧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在生姜種植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神農丹”,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四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且悔罪認罪態度較好,所種植的生姜已全部鏟除,未持續造成惡劣后果,法院依法作出相應判決。
相關法規
《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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