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癥治療
由于精神障礙的存在會影響軀體疾病的治療,軀體疾病的改善也需要有個過程,故在治療開始須同時應用相應精神藥物以對癥治療是十分必要的。精神藥物治療原則與功能性精神疾病不同,①劑量宜小。幻覺、妄想、興奮、躁動時可選用相應的抗精神病藥物,但劑量宜小。②充分考慮藥物的副反應和禁忌證,選用同類藥品中副反應較少者。意識障礙時抗精神病藥須慎用。③精神癥狀緩解后即應停藥。
2.支持療法
如以意識障礙為主,則需同時施行支持療法,包括能量供給,維持水、電解質平衡和維生素的補充。
3.心理治療
應在上述治療基礎上同時進行,但一般需在急性期緩解后或等意識障礙恢復后,患者能接受時再施行。心理治療手段視精神障礙的種類而定,如抑郁、焦慮、恐懼等,以言語性解釋為主;對有幻覺妄想的病人癥狀的解釋需審時,往往需要等待藥物起效后,或患者在稍能接受的條件下進行,否則引起反感或抵觸而拒絕治療,結果會事與愿違;對精神運動性抑制或緘默、木僵、孤獨、退縮者,要加強行為訓練;對那些遺留的癡呆、人格改變者心理治療往往收效甚微。但心理治療在早期合并應用時可減少智能障礙和人格改變的發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