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不能確定是否患有狂犬的宿主動物咬傷、抓傷、舔舐粘膜或破損皮膚處,或開放性傷口、粘膜直接接觸可能含有狂犬病病毒的唾液或組織。此外,罕見情況下,可通過器官移植或吸入氣溶膠而感染狂犬病病毒。
2、分級
按照暴露性質和嚴重程度,將狂犬病暴露分為I級、II級、III級暴露。
I級暴露(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
①接觸或喂養動物;
②完好的皮膚被舔;
③完好的皮膚接觸狂犬病動物或人狂犬病病例的分泌物或排泄物。
II 級暴露(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
①裸露的皮膚被輕咬;
②無出血的輕微抓傷或擦傷。首先用肉眼仔細觀察暴露處皮膚有無破損;當肉眼難以判斷時,可用酒精擦拭暴露處,如有疼痛感,則表明皮膚存在破損(此法僅適于致傷當時測試使用)。
III 級暴露(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
①單處或多處貫穿皮膚的咬傷或抓傷(“貫穿”表示至少已傷及真皮層和血管,臨床表現為肉眼可見出血或皮下組織);
②破損皮膚被舔舐(應注意皮膚皸裂、抓撓等各種原因導致的微小皮膚破損);
③粘膜被動物唾液污染(如被舔舐);
④暴露于蝙蝠(當人與蝙蝠之間發生接觸時應考慮進行暴露后預防,除非暴露者排除咬傷、抓傷或粘膜的暴露)。
3、不同級別相應處置措施
①判定為 I 級暴露者,無需進行處置;
②判定為 II 級暴露者,應立即處理傷口,并按相關規定進行狂犬病疫苗接種(參見下文疫苗接種及再次暴露后處置中疫苗接種的內容);
③判定為 III 級暴露者,應立即處理傷口,并按照相關規定使用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并接種狂犬病疫苗(參見下文疫苗接種、再次暴露后處置中疫苗接種及被動免疫制劑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