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每一個公民都有在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這是人類生存權的應有之義,也是實現發展權的必要條件。但很多時候,當公民面臨切身環境權受損時,卻常常陷入“孤立無援”的困境。例如朝陽區居民趙蕾和楊女士,二人針對同一個對象――高安屯醫療垃圾焚燒廠而打的兩場官司,一審都以敗訴告終,為公民環境維權平添了幾絲悲涼。
今日中國公民對于環境權益的認知,雖然還比不上西方國家先進,但也早不是當初片面追求發展背景下的“短見”。尤其是近年來,類似廈門“PX項目”事件和廣州番禺垃圾焚燒事件,都折射出公民維護環境權益的蓬勃生機,同時也隱含著地方政府遵從民意、尋求善治的良好意愿。但這樣的范例并非總能被復制。再富有活力的公民行動,只有建立在政府持之以恒的執法和司法沒有偏私的矯正基石上,才能實現環境正義的目的。
遺憾的是,公民環境維權的最大困境,恰緣于政府執法的偏私以及司法矯正的無力。以此次高安屯醫療垃圾焚燒廠為例,根據國務院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單位,應當領取有效期為5年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這個焚燒廠卻是靠著環保局連續9次頒發的有效期為半年的“臨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開工,如此變相違法審批很難說是環保部門的一時“疏忽”。對于楊女士提出的有關信息公開申請,環保局則因“焚燒廠因設備測試,各項數據不穩定,不具備監測條件”,所以沒有要求其提供監測數據,言語之間執法部門與被監管對象“情同一家”,個中利益糾葛著實叫人猜不透。只是照此邏輯,大概所有的環保部門都可以推卸掉此項職責了。
如果說執法部門難以為公民“運送”環境正義的話,那么履行正義矯正職能的司法機關,就應當擔當起“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重任。遺憾的是,在這兩場官司中,司法機關都表現出近乎一致的態度:在趙蕾的訴訟中,法院的判決讓我們明白:垃圾廠周邊居民負有“容忍義務”,這意味著住在垃圾廠周邊的公民,將無法獲得環境權的眷顧;而在楊女士的訴訟中,法院更是以“距離大于800米”的單一性條款,抵消掉原告針對環保局信息不公開的所有關鍵性訴求,堪稱四兩撥千斤。
環境權在公民權利譜系中的地位日益凸顯,公民對自身周圍環境的體察與關注,將污染環境者訴諸法律,成為現代公民展現主體精神的重要行動。只是面對備受爭議的垃圾焚燒,一如既往的執法疲軟,秉承地方保護的司法失職,再蓬勃的公民行動也難不受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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