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應證
1.主要用于失神性發作和肌陣攣性發作。
2.與其他抗癲癇藥合用于混合型癲癇發作。
3.用于治療失神性癲癇持續狀態。
二、禁忌:
1.對琥珀酰亞胺(succinimide)類藥物如甲琥胺及苯琥胺可有交叉過敏反應。
2.有貧血、肝功能損害和嚴重腎功能不全時,用藥應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