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和公眾對環境問題的重視,能源行業上市公司環境風險問題也日益得到關注。今年以來,新環保法的實施及我國證券監管制度的改革,也需要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走向規范化。
能源企業環境風險加大
環保核查由原來的環保部門轉移至企業和中介機構,企業及中介機構責任加重
能源行業的環境風險可以分為“外部環境風險”和“內部環境風險”,其中“外部環境風險”是指企業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內部環境風險”是指企業因其對環境的不利行為而帶來的利益風險。
由于能源行業輻射面廣泛,涉及上游至下游的各個階段,潛藏的外部環境風險極大。我國官方發布的重污染行業范圍認定中,能源行業所占比重超過20%。
2015年上半年發布的23份“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線監測風險監測排行榜”中,能源企業數量過半,多家能源企業連續數周上榜且風險評估“名列前茅”。由此可見,每種類型的能源企業都可能具有潛在的外部環境風險,一旦不可控,所造成的影響不容忽視。
與此同時,外部環境風險也容易影響內部,導致內部環境風險在加劇。比如,法律、政策越嚴格,企業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越重,企業的內部環境風險就越大。在此情況下,企業必須做出反應,將自身所造成的外部環境風險降低,或盡量降低法律、政策規制對其影響。
對于重污染行業企業而言,尤其是能源上市公司,控制內外部風險同樣重要。第一,應完善能源領域內環境研究的不足;第二,避免傳統制度或判斷中對“能源”特性認識的不足;第三,增加對案例(包括環境案件及公司上市案例)的趨勢、問題研究,并準確把握。
實際上,隨著新環保法的實施,對能源行業上市公司的環境風險控制在進一步加強。今年第一季度,國內兩家能源企業因污染物連續超標排放行為受到按日連續處罰,罰款額度分別為78萬元和208萬元。
此外,我國證監會也開始加強對能源企業的監管。證監會曾表示,環保合法合規性一直是證監會發行審核的要點之一,要求發行人如實披露與環保相關的信息,要求中介機構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等。同時,證監會將進一步強化關于環保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機構核查責任。
實際上,證監會對環保核查的要求并沒有發生變化,而是將其轉移至IPO環境信息披露階段,環保核查責任由環保部門轉移至企業和中介機構,企業及中介機構的責任加重。
能否以環境信息披露促進風險控制?
可在一定程度促使企業提高應對環境風險能力,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還有很多問題
今年以來,環境與證券監管制度的新變化,給企業帶來的是應有對環境風險預防手段的意識。能源上市公司具有環境損害涉眾面廣、上市公司利益相關主體多等特點,因此,作為溝通企業與公眾的有效方式,環境信息披露成為能源上市公司環境風險控制的有效手段。
環境信息披露能激發公司改善環境行為,促使環保技術、措施與方法成為提高環境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提升企業形象和核心價值,進而提高企業應對環境風險。
同時,環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對公司上市評估及投資者的選擇也有積極意義。自2015年1月起,中國公眾環境研究中心與《證券時報》每周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線監測風險排行榜”,通過相關信息披露為投資者識別上市公司的環境風險。IPO階段的環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是企業上市前,對其進行自律檢查及公眾監督的有效手段。
據了解,我國環境信息披露至今已發展近10年。直到2008年2月25日,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正式發布《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我國正式開啟了“綠色證券”的道路,這也象征著我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進入了全新階段。
然而,我國在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問題。比如,政策法規尚不詳細、未成系統,嚴格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還沒有建立。目前,我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主要由一些分散的法規組合而成,并沒有法律,無法滿足社會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的需求。
同時,我國對IPO階段環境信息披露的規范也較為分散。比如,在披露項目分類中環境保護部的指南列明了八項,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引列明七項,而環境保護部核查通知核查項目則為五項。此外,對突發事件環境信息披露的規定也有一定差異。
怎樣建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由“財務信息”披露向“綜合信息”披露轉變,要梳理披露要素,制定分類核查細則
目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法制轉型時期,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逐漸由“環境會計信息”向“環境財務及非財務信息綜合體”轉變,即由“財務信息”披露向“綜合信息”披露轉變。
要建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規章制度,一方面,能源企業環境信息披露,需要制度的完善和專業化的加強;另一方面,應對現有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選擇性繼承,對其他環境法律法規中有關因素進行梳理和吸收。
作為影響能源企業環境風險的外在因素,環保法律法規的影響力也更加明顯。因此,可以考慮從法律角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從預期風險中抓住風控要素。
第一,可以考慮從新環保法中與企業信息披露相關的規定,以及其他涉及企業環境管理的條文中,梳理披露要素;第二,從其他相關制度,如企業環境責任、環境司法專門化、環境保險、綠色信貸、社會監督制度等方面進行梳理。
另外,對于目前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中,有關核查范圍、規范等實質性內容進行改良和繼承。
對于能源類重污染行業,環保問題一直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之一。隨著環保部門停止上市公司環保核查,一些問題也逐漸出現。比如,環境信息披露責任幾乎完全交給市場,中介機構責任加重;不少中介機構在能源、環保方面的專業性較差,導致不能對能源企業履行情況進行全面、無遺漏的核查。
這些問題造成中介機構環保核查難度急劇攀升,在盡職調查的同時,發表意見的尺度更加小心謹慎,以免后期承擔不必要的風險。由此可見,完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要素明晰、具有行業特點的分類核查細則也十分必要。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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