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環保機構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最前沿陣地,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有生力量,建強、用好這支人民群眾身邊的生態環保隊伍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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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一些鄉鎮環保機構在建設過程中,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建機構一哄而上,卻忽視質量,機構建設有職責、缺能力,用人把關不嚴,戰斗力偏弱,能力素質與工作需要不相適應。二是人員少、任務重,小馬拉大車,有的地方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自身的執法能力就很脆弱,對鄉鎮環保機構支持能力更有限。三是執法權缺失,執法規范不足,鄉鎮黨委、政府建環保機構還缺乏實際指導工作的經驗。四是機構管理責任不明,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對環保機構領導職責劃定不明確。
對此,筆者建議,各地要著眼鄉鎮環保機構能真正履行職責、真正長期發揮作用的目標要求,在切實增強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感、使命感的基礎上,拿出硬辦法、實辦法,解決好四個問題。
第一,解決好人、財、物的問題。要嚴把鄉鎮環保機構用人關。目前,一些鄉鎮環保機構的組成人員大都是從鄉級政府的計生辦、拆遷辦等轉過來的,很多人根本不懂生態環保工作怎么做。因此,應配強人員隊伍,招聘學過環保、干過環保、懂得環保的人員。同時,縣一級每年要有專項資金,保障人員工資、執法設備和車輛,支撐工作開展。
第二,解決好“該干什么事”的問題。過去,鄉鎮沒有環保機構,實行的是縣級垂抓到底的工作方式。鄉鎮環保機構設立后,應明確縣鄉兩級環保機構的責權劃分,以及鄉級黨委、政府和環保機構的責權劃分,明責明規,明獎明罰。當前,個別縣(市、區)環保部門也存在人員編制少且經常被上級抽調的問題,并借鄉鎮成立環保機構,把責任和任務都推向鄉(鎮、辦事處),讓生態環保工作在基層很難落實。鄉鎮環保機構建立初始階段,在明確縣、鄉兩級環保機構責任時,縣級部門要實事求是地給鄉鎮環保機構定責定事,不能借壓力傳導之名,把鄉鎮環保機構根本完不成、干不了的事全都下推。
第三,解決好鄉鎮環保機構由誰主管的問題。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鄉鎮環保機構發現環境問題后要及時報告,而有的鄉鎮領導要求,發現環境問題要首先上報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盡量不要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上報。這就把鄉鎮環保機構人員置于兩難境地。對此,筆者建議,從日常工作管理角度考慮,遇到工作保障、群眾上訪、監督、監管、督查等問題時,先向當地政府反映、請示,讓鄉鎮黨委、政府發揮好組織領導責任。遇到環境監測、企業違法、執法處罰、迎檢考核等業務工作時,應重點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請示報告。從主體上看,按照環境法規的要求,還是應以基層政府為工作責任主體。
第四,解決好人為干擾的問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鄉鎮環保機構,都要站在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大局部署工作,強化對鄉鎮環保機構、人員開展工作的支持。要克服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從有利于不斷改善鄉村生態環境,提升群眾的滿意度、獲得感和幸福感的角度出發,從協同治污、敢于上報和曝光本地污染問題做起,著眼長遠,服從大局,久久為功,切實解決好本地生態環境問題。具體工作中,應把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是否切實支持鄉鎮環保機構工作開展,列入考評、問責內容,以發揮激勵、約束與鞭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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