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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9-12-13 15:37 原文鏈接: 重磅!2018藥品有效期新規定

      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案。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將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條,加大了對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修訂草案明確假藥包括: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劣藥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被污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過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新藥品管理法對有些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罰到人,還應明確藥品質量責任首負責任制,合理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和數額,修訂草案明確,統一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增加規定未經批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藥品管理法》是我國藥品監管的基本法律。現行《藥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首次全面修訂,2013年和2015年兩次修正部分條款。2018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審議中,有意見提出現行《藥品管理法》自2001年修改以來,沒有進行大的修改,建議將歷年來藥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將修正草案改為修訂草案。2019年4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進行審議。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并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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