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上海、江蘇和陜西等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媒體提供的線索,對部分藥品零售企業進行了突擊檢查。發現北京燕京大藥房,上海雷允上新虹聯赤峰店,昆山市好藥師大藥房、彩芝靈藥房、雙鶴同德堂,西安怡康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科技二路店、穎婕店、西安康鑫醫藥有限公司白沙路分公司、西安萬百泉大藥房醫藥有限公司高新路分公司、中慈善太藥堂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白沙路店等10家藥品零售企業存在不憑醫師處方,違規銷售抗菌藥物等處方藥問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分別給予了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部分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約談了涉事企業,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要求停業整頓,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還對涉事企業給予藥品安全信用等級降級處理。
近一個時期,個別藥品零售企業違規銷售處方藥問題社會反映強烈,給公眾用藥安全帶來隱患。國家規定抗菌藥物等藥品在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只有根據醫師明確診斷和使用品種、劑量及療程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抗菌藥物。這既是為了保證公眾用藥安全,也是為防止抗菌藥物濫用產生的細菌耐藥性而帶來更為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世界衛生組織(WHO)2014年4月30日發布警告,如果再對濫用抗菌藥物的行為聽之任之,不采取重大舉措改變使用抗菌藥物的方式,那么抗菌藥物將喪失抗菌作用,而具備耐藥能力的超級細菌將使多年來可治愈的疾病再度變成致命殺手,由此產生的影響對全人類將是毀滅性的。在我國,多數藥品零售企業都能較好地執行憑處方銷售抗菌藥物的規定,但少數藥品零售企業管理松散,僅為追求一己私利,肆意違反國家規定,任意銷售抗菌藥物等處方藥,全然不顧濫用抗菌藥物等處方藥對社會的危害,嚴重危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
為此,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重申: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要按照規定嚴格審核購貨方資質,嚴禁將藥品銷售給無法定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按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要求銷售藥品。銷售抗菌藥物等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時,必須經執業藥師審核處方,進行合理用藥指導后,按照治療病癥合理需求的數量銷售,無醫師處方嚴禁銷售此類藥品。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采取行動,加大對藥品零售企業執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規定的檢查力度,并將其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發現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屢教不改者堅決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下一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還將制定藥品零售企業分級管理制度,對具備不同藥學服務能力等經營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給予相應的藥品銷售資格。
日前,安徽省藥監局正式簽發全省首張藥品經營許可電子證照,這也是省藥監局發布《關于啟用第一批電子證照的公告》后的首張電子證照,標志著安徽省藥品行政審批“證照電子化”改革從謀劃部署邁入實質性落地階段,開啟......
近日,國務院食安辦印發通知,要求各地食安辦要切實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加強暑期、汛期食品安全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通知要求:?要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全面排......
經國家藥監局批準,7月14日,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發布《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規范(202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規范》),自8月1日起實施。《規范》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
7月8日,國家藥監局公開征求《藥品附條件批準上市申請審評審批工作程序(試行)(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及有關政策解讀。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提交意見截止日期:請于2025年8月7日前......
國家藥監局關于同意遼寧省藥監局開展優化藥品補充申請審評審批程序改革試點的批復國藥監藥注函〔2025〕53號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你局關于申請優化藥品補充申請審評審批程序改革試點的文件收悉。經評估,現批......
日前,河北省藥品醫療器械檢驗研究院廊坊工作站揭牌儀式成功舉行,這標志著全省首個依托市級藥品檢驗機構設立的創新性工作平臺正式啟用。河北省藥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管景斌,廊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房欣出席儀式并揭......
6月23日至25日,國家藥監局黨組書記、局長李利在天津市走訪考察腦機交互與人機共融海河實驗室、天士力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泰心科技有限公司等,聽取天津市藥品監管工作情況匯報,調研全面深化藥品醫療器......
為深入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推動落實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江西省藥監局近日印發《江西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強藥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持續加強藥品監督管理,深入開展藥品經營環節“清源”行動,嚴厲打擊藥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
Q1: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境內責任人管理暫行規定〉的公告》(2024年第137號,以下簡稱第137號公告),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境內責任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如何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