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香料和調味品的采樣方法。
2.原理概要:
3.主要儀器和試劑:
3.1.儀器
從袋中采樣:布袋型叉或采樣器。
混合和分離:鏟子和分離設備。
3.2.主要試劑
4.過程簡述:
4.1.一般要求:
采樣由買賣雙方共同指定人員完成。在選取、制備、儲存和處理樣品時必須小心,以使產品的性質不受影響。一旦產品被確定為試樣,要小心加以保護,防止沾污。
4.2.批次結構:
一個批次包括一次交付的、裝有相同品種、相同生產年份及等級的香料或調味品的所有。
4.3.包裝箱:
從一個批次中選取的箱數取決于批量,如表所示。
表 采樣箱數與批量的關系
批量 (N) 選取的箱數 (n)
1~5 箱 全取
6~49 箱 5箱
50~100 箱 箱數的10%
100箱以上 箱數的平方根,取最近的整數
為盡可能滿足隨機取樣的原則,應使用經買賣雙方共同允許的隨便機數表或按下列程序進行從任意包裝箱開始,從1數至r( ,N為本批次包裝箱總數,n為應采箱數,r取整數),將每第r個箱子抽出,用合適的箱子的不同部位選取樣品。
4.4.批量試樣:
按上述方法選取的試樣充分混合形成批量試樣。批量試樣量應超過完成要求的所有試驗取樣量的3倍。
4.5實驗室試樣:
批量試樣按實驗室試樣量的要求分成3或3份以上等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第3份由買賣雙方或采樣人封存,留作解決買賣雙方的爭議,并放在雙方都能接受的地方。
試樣要包裝在清潔、干燥、密閉的玻璃瓶或不會對樣品造成影響的窗口中并盡量充滿容器,并貼上標簽,標明采樣日期、采樣人姓名及地址、產品名稱、級別、品種和生產年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