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輻射防護工程可謂“良心工程”,因為醫院內的各種射線是肉眼看不見的,它們對人體的傷害也并非立竿見影,所以,僅憑肉眼和感覺,很難看出工程質量的好壞,除非進行專業的檢測;同時,它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們免受射線的傷害,是否重視這項工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醫院的人性化建設。
那么醫院輻射防護都要遵循哪些標準和規范呢?這要從輻射防護三原則說起——
輻射防護三原則
任何核技術利用的輻射防護均應遵循我國的基本安全標準要求,即《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2002),醫療機構也不例外。
該基本安全標準要求任何涉及輻射的實踐活動必須遵循實踐的正當性原則、劑量限制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制原則、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原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輻射防護三原則。
但對醫療單位來說,輻射防護三原則在具體應用中有其特殊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工業、科研等領域的核技術利用主要考慮的是職業照射和公眾照射的防護問題,而醫療領域是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應用于人的身上,接受放射性檢查和治療的患者或受檢者除了必須的輻射照射外,對無用的照射則應盡量避免,因此,在醫療領域還要考慮對患者或受檢者的防護問題,即醫療照射的輻射防護。
對醫療照射來說,實踐的正當性判斷應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指對實踐(某一診斷或治療方法,如CT掃描等)的正當性判斷,通常稱為確定放射診療方法總的正當性,其目的在于判斷放射方法是否合理,能不能應用于臨床。具體判斷方法是在考慮了可供采用的、不涉及醫療照射的其它替代方法的利益和危險之后,通過權衡利弊,證明該種輻射診療方法所導致的醫療照射給受照個人或社會所帶來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輻射危害時,該診療方法的實踐才是正當的;
第二層次是針對某個個體接受輻射診療時的正當性判斷,即要對具體的患者進行判斷,接受某項診療是否是獲得的好處大于輻射帶來的危害。
劑量限制原則不適用于醫療照射
輻射防護對象包括職業照射、公眾照射和醫療照射(即三大照射防護),但基本安全標準僅給出了職業照射和公眾照射的劑量限制,而唯獨沒有給出醫療照射的劑量限制,這是因為醫療照射是以獲取理想的診斷圖像和最佳的治療效果為目的,所以不能采用劑量限值。劑量限值不適用于醫療照射的輻射防護,但并不等于醫療照射不需要防護,而是采用醫療照射的指導水平,對放射診斷和核醫學檢查者進行劑量控制。
醫療照射的最優化是分別通過對診斷和治療設備的安全和防護性能要求、操作人員的素質和正確選擇照射的參數以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措施,保證診療設備始終處于最佳狀態,確保患者的安全和盡量減少非治療所需的不必要照射,以期實現患者受照劑量的“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

放射診斷的輻射防護要求
放射診斷主要采用的是各種類型的X射線裝置,大體可分為透射和拍片兩種獲得影像的方式,包括各種傳統和數字化的拍片機、透視機,以及CT和介入放射學的數字減影(DSA)等。放射診斷X射線設備的管電壓較低,一般低于150kV,管電流在1000mA以下(拍片機,透視的管電流要小得多),除DSA外,拍片和透視檢查的曝光時間一般較短,因此,X射線診斷設備的輻射防護相對比較簡單,機房的屏蔽防護要求也很容易實現,一般的建筑材料(混凝土或磚墻)、較薄的鉛(如鉛門)或含鉛制品(如鉛玻璃觀察窗)就能很好地屏蔽X射線(包括主射線和散、漏射線)。
針對X射線診斷設備和機房屏蔽防護
最主要的國家標準是:《醫用χ射線診斷放射防護要求》(GBZ130-2013),該標準規定了醫用診斷放射學、牙科放射學和介入放射學所用設備的防護性能、機房防護設施、X射線診斷操作的通用防護安全要求及其相關檢測要求。該標準除了對職業照射和公眾照射防護進行規定外,還注重患者或受檢者的防護,如對X射線設備自身的防護性能(減少無用的軟射線和機頭的漏射線對患者或受檢者的不必要的照射)以及機房的面積和機房的最小單邊長度(減少墻壁的散射線對患者或受檢者的不必要的照射)等也進行了規定。
針對X射線CT掃描檢查
國家標準《醫用X射線CT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GBZ/T180-2006)和《X射線計算機斷層攝影放射防護要求》(GBZ165-2012)對CT機房和設備的輻射防護要求進行了規定。
另外,為了落實醫療照射的最優化,國家標準《乳腺X射線攝影質量控制檢測規范》(GBZ186-2007)和《計算機X射線攝影(CR)質量控制檢測規范》(GBZ187-2007)等,對X射線診斷設備的質量保證和性能檢測進行了規范,使診斷設備能夠維持在最佳的功能狀態,提高影像質量、減少重復照射和避免不必要的照射。
放射治療的輻射安全和防護要求
放射治療需要在短時間內、一次給予病變部位較大的輻射劑量,從而最大程度地殺傷腫瘤細胞,因此,放射治療一般采用射線能量較高、劑量率(或活度)較大的加速器或放射源,如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高能電子束或X射線)、質子/重離子加速器(質子或重離子)、Co-60放射源(?射線,包括Co-60治療機和?-刀)以及后裝治療源等。這是由于放射治療所使用的射線能量高、穿透能力強、劑量率大,對輻射安全和防護的要求也相應地要高,需要嚴格地設計和建造,如10MV的X射線主射束,對應的混凝土屏蔽墻厚度要求在250cm左右。
針對放射治療的國家標準比較全,基本上是與設備的種類一一對應
除最新的質子/重離子加速器還沒有標準外,其余的基本上是與設備的種類一一對應,主要有:《放射治療機房設計導則》(GB/T17827-1999)、《放射治療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第1部分:一般原則》(GBZ/T201.1-2007)、《放射治療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第2部分:電子直線加速器放射治療機房》(GBZ/T201.2-2011)、《電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126-2011)、《醫用χ射線治療衛生防護標準》(GBZ131-2002)、《γ遠距治療室設計防護標準》(GBZ/T152-2002)、《醫用γ射束遠距治療防護與安全標準》(GBZ161-2004)、《X、γ射線頭部立體定向外科治療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68-2005)、《后裝γ源近距離治療衛生防護標準》(GBZ121-2002)。
標準要求較為詳實
以上這些標準從設備本身的安全要求,到設備的使用場所——機房的屏蔽防護,以及各項安全聯鎖和機房內通風等方面,提出了相關的要求和設計、建造規范,是確保職業人員、公眾和患者安全與防護的主要保障。
核醫學的輻射安全與防護
核醫學輻射防護有其特殊性
與放射診斷和放射治療不同的是核醫學需要進行開放性放射性物質操作,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備、放射性藥物的合成、分裝、注射或口服等環節,以及體內含放射性同位素的患者所帶來的射線照射及患者的排泄物中所含的放射性物質,不僅會給職業人員和公眾帶來外照射(放射性物質在人體外造成的照射),同時還有可能造成內照射(放射性物質吸入、食入體內,或皮膚沾污引起的照射)。因此,為了防止放射性物質的交叉污染,核醫學科的分區布局、操作區的屏蔽防護、服藥后的患者管理、通風及放射性廢物(固體、液體和氣態放射性廢物)的收集、處理和排放等,都必須嚴格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來執行。
針對核醫學科的輻射安全和防護標準不多
但到目前為止,針對核醫學科的輻射安全和防護標準不是很多,《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2002)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進行分級,根據“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將其分為甲(>4X109Bq)、乙(2X107~4X109Bq)、丙(豁免活度~2X107Bq)三個等級。一般來說,按照放射性同位素的毒性分組,核醫學科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屬于低毒或中毒組,操作也相對較簡單,所以,絕大多數核醫學科屬于乙級或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另一個重要的國家標準是《臨床核醫學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20-2006),對工作人員及工作場所的防護提出了要求,但規定的內容比較原則、防護要求不是很全面,如缺少具體的分區布局、屏蔽防護設計、回旋加速器的屏蔽防護和安全等內容。在三廢的排放方面,《醫用放射性廢物管理衛生防護標準》(GBZ133-2009)也不是很具體。因此,核醫學的輻射防護標準有待進一步完善。
綜上,我國目前針對醫療領域的核技術應用制定了相關的輻射防護國家標準,標準體系基本完善,對輻射治療設備和輻射工作場所進行規范,基本能滿足職業照射、公眾照射和醫療照射的輻射防護要求,為輻射安全和防護監管提供了依據。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缺少新的放射治療設備——質子/重離子加速器的防護標準、核醫學的輻射防護標準可操作性不是很強等,有待盡快制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