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這個夏天,對于湖北省十堰市馳邁工貿有限公司的古某來說,想必不會好過。因間接故意違法排污構成污染環境罪,她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從去年5月環保部門發現這家企業排污,到今年2月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再到前不久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起案件前前后后歷時一年多。
環保
企業違法排污被抓現行
“不少企業心存僥幸,往往趁節假日、夜間或下雨天偷排污染物,這些時候我們要格外提高警惕!”這是十堰市環保局監察執法人員經常掛在嘴邊的話。
2015年5月1日,市民們正沉浸在濃濃的節日氣氛中。十堰市環境執法人員卻兵分多路,開展專項執法活動,對涉水、涉重金屬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當日上午10時許,十堰市環保局張灣分局的執法人員和監測人員來到十堰馳邁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邁工貿”)檢查。據了解,這家企業成立于2011年3月,以加工汽車零部件為主要經營范圍。
執法人員看到,盡管這家企業正在生產,但已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并未運行。執法人員深入調查發現,與閑置污水處理站一墻之隔的圍墻外,一根來源不明的排水管道向外延伸出去。執法人員一路追溯至管道盡頭發現,電鍍原液正從中汩汩流出。發現端倪后,執法人員立即折返,撬開墻腳邊的管道,里面果然流淌著淺綠色的廢水。
監測人員當即對管道內廢水進行采樣,同時,執法人員馬上制作現場調查詢問筆錄,并采集了圖片和視頻資料,責令馳邁工貿停止生產。
根據十堰市環境監測站的檢測結果,馳邁工貿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生產廢水且嚴重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因此,十堰市環保局對其做出了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馳邁工貿并未履行,也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對此,十堰市環保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目前正在執行中。
公安
依法偵察鎖定六大類證據
由于馳邁工貿排放的生產廢水涉嫌重金屬超標,十堰市環保局張灣分局依法將本案移送至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食品藥品和環境犯罪偵查大隊。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食品藥品和環境犯罪偵查大隊依法立案后,迅速安排偵察員深入現場,調查取證,進一步收集、固定相關證據。
“在環保部門的大力支持與配合下,聯合辦案過程中,我們共收集到了六大類證據。”辦案民警向記者介紹說,“鑒于公安刑事偵查與環境行政執法在證據規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我們又進一步對證據予以細致的收集整理。”
記者了解到,本案六大類證據主要為書證、現場勘查檢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環境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視頻等。
僅書證一項,就包含有十堰市環保局提供的各類書、表、報告、記錄以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環境違法行為罰款催繳通知書,十堰市環境監測站出具的關于廢水中pH值、六價鉻、總鉻、鋅的原始分析記錄表、廢水檢測原始記錄、樣品交接單,還有湖北省十堰市計量測試所的鑒定證書、環境監測人員技術考核合格證,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的認定報告等十多項內容。
檢察
對涉嫌污染環境犯罪者提起公訴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檢察院接收本案后,以2015年1號起訴書,對被告馳邁工貿及被告人古某向張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張灣區檢察院有關辦案人員介紹說,2015年5月1日上午,被告馳邁工貿負責生產經營活動的被告人古某,安排工人潘某等在未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情況下,進行電鍍生產,造成電鍍廢水非法外排,被十堰市環保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記者在張灣區檢察院的指控中看到,由環境監測人員現場采樣,十堰市環境監測站分析檢測,后經湖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審查認定的監測報告顯示,馳邁工貿所排電鍍廢水中,重金屬總鉻濃度值為88.8mg/L,六價鉻濃度值為80.4mg/L,鋅濃度值為11.7mg/L,均嚴重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數倍。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馳邁工貿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古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其行為亦構成污染環境罪。
法院
間接故意者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記者進一步了解到,張灣區人民法院曾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因部分事實不清,有關部門又進行了補充偵查。
被告人古某在庭審中辯解說,事發前一天,東風汽車有限公司通用鑄鍛廠給自己經營的企業一批貨,要求加工,而且申明5月4日就要處理完畢。“公司法人代表是我丈夫,事發當天回老家了,因此他并不知情。當時廠房正準備搬到西城電鍍工業園,我就讓潘某組織工人在舊廠房生產,我和負責開污水處理設備的趙某在西城電鍍工業園調試設備,因工人不會運行污水處理設備而造成污水外排。”古某說。
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馳邁工貿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被告人古某是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生產的主管人員,亦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古某明知唯一負責操作污水處理設備的人員不在場,此時從事電鍍作業產生的廢水會未經處理就流向犟河,并造成環境污染。但她仍安排工人從事電鍍生產,其行為主觀上屬間接故意。對此,張灣區人民法院對古某關于自己是過失犯罪的辯解不予采納。
鑒于古某歸案后自愿認罪且有悔罪表現,張灣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馳邁工貿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萬元;判決被告人古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接到判決書后,被告人古某提出上訴。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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