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馬某某一次性購買了“安吉白茶”30盒,然后以茶葉內外標注的保質期時間不一致為由發起訴訟。安徽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馬某某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類似于這種動輒購買幾十件產品,然后以標簽瑕疵向監管部門舉報,或者向法院起訴索取10倍賠償的“打假”行為將不再受到法院支持,“打假人”將大概率面臨敗訴的結果。(12月8日中國經濟網)
不可否認,如今的“職業打假人”已出現“異化”趨勢,他們已把打假的公益性放到了一邊,不是兼顧凈化市場,而是專心索賠,以獲取自身利益。甚至有個別職業打假人對商家,尤其是大型企業或商家,借機敲詐勒索。一部分職業打假人還借助于媒體的支持,對企業和商家的品牌形象發起攻擊,為下一步“打假”甚至敲詐做鋪墊。于是,司法界人士建議,應該把“職業打假人”定義為“職業索賠人”或者“職業舉報人”更加準確。
而且,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正在全力遏制“打假亂象”。職業打假人在訴訟的所有案件中,基本在一審階段就都敗下陣來,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就像上述報道中安徽的這個索賠案一樣。的確,如果職業打假人僅是為了索賠,甚至不惜自己也“造假”以求獲利,那就真的離“職業打假”兼顧的公益性相悖,走上了一條不歸路。
“職業打假”需要規范、整頓,打假人大概率面臨敗訴的結果或將不可避免,然而,“職業打假人”被成功阻擊后,其留下的打假空白由誰來填補?阻擊了職業打假人,假貨依然橫行,那么又該由誰來管?就拿上述案子為例,即便是法院不支持職業打假人的索賠訴求,但那位職業打假人抓住了該產品有“標簽瑕疵”這條理由,雖然未獲支持,但如果不是打假人指出來,這樣的“瑕疵”不還將存在下去?而且,這僅是標簽瑕疵,如果真遇到了產品本身的問題,打假人提出索賠就是間接為假冒偽劣曝光。
可見,阻擊職業打假人僅是一個方面,而另一方面,對假冒偽劣橫行,監管部門是不是也該積極有為,主動查處制假、販假、售假的行為呢?阻擊打假人容易,只要在判決中依法不讓其獲利就達到了目的,可要想查處制假、販假、售假,就絕非易事。職業打假人走了,但假冒偽劣卻沒有減少,還可能更猖獗,對此,有關部門是否該“兩條腿走路”,即一邊阻擊職業打假人,一邊加大對假冒偽劣的發現、打擊、懲處力度?
職業打假人因為“打假獲利”不斷被詬病,卻也獲得了一些正面評價。如果不是他們曝光一些無良商家,假冒偽劣就將存在下去,繼續坑害消費者。職業打假人因打假獲利,卻也在變相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如今,職業打假在“正當”與“不正當”之間的界限十分模糊。如果監管到位,職業打假隊伍就不會壯大;如果監管部門有所作為,職業打假肯定會逐漸失去其發展的條件和動力。
職業打假有存在的條件和基礎,那么能否對其再寬容一些?這不是說對某些職業打假人的欺詐甚至敲詐行為不聞不問,只要逾越法律界限,就必須打擊。然而,職業打假人既“利己”也“利他”,無意中還承擔了一部分社會責任。如今假貨減少、公眾維權意識提高、機制保障逐漸完善、投訴渠道變得暢通,不能不說里面沒有職業打假人的貢獻。
如果監管不到位,職業打假人就是必要補充。職業打假人的存在肯定有階段性,如果假貨變得稀少,那職業打假就該消失。假冒偽劣的生產企業或售賣者對職業打假人恨之入骨,就是被戳中了要害。什么時候無良商家能像痛恨職業打假人那樣痛恨監管者,才到了職業打假者真需要離開的時候。那么,現在真到了職業打假人該離開之時嗎?
職業打假人帶著公證員購買10箱茅臺并封存,隨即以假冒產品為由將銷售者訴至法院,要求退賠購物款并10倍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購買者為職業打假人而非消費者,故駁回購買者10倍賠償的訴求。購買者上訴后,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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