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檢制度,是國家監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以往,食品安全抽檢通報公布內容是合格批次與合格率、不合格批次與合格率,通報附件一般列出各類別食品的合格率和不合格率及其原因。讓人們對我國食品安全的總體狀況有所了解。
可喜的是,筆者注意到,今年市場監管總局例行發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的監督抽檢情況通報》中出現一個細節的變化:今年前兩個季度的抽檢通報中沒有公布抽檢食品的“總合格率”和分類食品的“合格率”,而是僅公布了抽檢的“總不合格率”和各類食品的“不合格率”。這看似一個很小細節的變化,體現出總局信息發布和監管思路的變化,即重在研究不合格問題,值得充分肯定。
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抽檢信息的發布仍然需要按照這一思路進一步完善。因為,作為普通的消費者,對每年國家主管部門例行發布的抽檢結果的感知度和“獲得感”不高,甚至很少有人關注。抽檢結果只有對消費者、企業、各地區主管部門和政府產生相應的觸動、敏感度和響應,才能達到抽檢監督的目的和效果。如果監督抽檢結果不能對相關主題產生響應,不能讓信息產生影響市場聲譽的作用,從信息傳播學的角度來看,這些信息就是無效信息或者低敏感度信息,信息公布的效力將大打折扣。
為此,按照維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食品安全的監管思路,可以進一步明確重點。
一是應發布不合格食品企業的具體信息。食品安全抽檢信息的發布,不僅要公布總體的統計數據,更要發布不合格食品及其企業的相關信息。
特別是危害程度大、社會關注度高、屬于企業主觀故意違法失信行為導致的不合格食品,更要公布其不合格細節情況。
比如,對于《通報》中發布的內容,“從不合格的項目類別看,主要是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農獸藥殘留超標、微生物污染,分別‘占不合格產品總數’的25.6%、25.1%、22.3%;質量指標不達標問題占不合格總數的比率為7.4%;重金屬等元素污染問題占不合格總數的比率為3.3%;非食用物質占不合格總數的比率為2.9%;生物毒素污染問題占不合格總數的比率為0.9%。”
其中可以直接判定的是,“非食用物質”就是危害程度高的不合格產品。“以非食用物質冒充食用物質”的行為,屬于嚴重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這類企業應當在通報中加強信息細節的披露,包括企業名稱、法人等。當然,對其他結果,也要分析是企業的主觀故意所為,還是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低造成的,不同的動機導致產生問題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在處罰程度上也要給予相應的匹配。
二是應發布對不合格食品企業的處罰信息。抽檢的目的不僅是發現問題,更重要的是要解決問題。在披露不合格食品信息的同時,還應當公布各級主管部門對每個季度抽檢不合格企業的處罰結果和承擔責任。
這里涉及3個主體,即當事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不同性質的問題,各主體承擔的責任不同。特別是,應當加強對不合格食品當事企業處罰結果的公布,并廣泛傳播。只有這樣才能對行業企業產生更大的警示作用,才能有利于開展社會監督,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三是應建立食品安全問題分析框架,對抽檢不合格信息進行系統分析,并發現跡象,找到原因,給出結論,有針對性地進行監管和處理。
比如,分析框架可以是:問題的性質——導致食品不合格問題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企業的主觀故意行為,還是企業的管理疏忽造成的;問題的廣度——發現的不合格問題,是企業自身的個案,還是行業或地區的普遍問題,是否是行業和地區的潛規則;危害程度——不合格產品對人們健康到底會產生什么危害,不合格產品到底銷售了多少,銷售到哪里去了,是否需要召回,等等,讓消費者和公眾知曉對出現問題的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監管的效力,特別是提高對我國市場監管環境的信心,進而提高消費信心。
上述的想法不一定全面,制度的完善也是一個過程。有效的信息發布制度,可以發揮市場聲譽的作用,促進企業合法經營,保障消費者、股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可以為提高我國食品安全發揮更大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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