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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內容如下: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提升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水平,我局組織編制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

      技術規范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operation of

      VOCs emission control facilities

      (試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二○一九年八月

      目錄

      前言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一般要求

      5運行控制要求

      6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要求

      7記錄與報告要求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內容和相關說明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VOCs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內容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促進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進步,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運行控制、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記錄與報告等技術要求。

      本規范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

      本規范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

      本規范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戴郡、鄔堅平、張鋼鋒、甘曉明、賈磊。

      請注意本規范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ZL。本規范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ZL的責任。

      本規范上海市生態環境局2019年8月22日批準。

      本規范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規范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運行控制、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記錄與報告的技術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轄區內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可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申請,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設計、施工和竣工的參考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942—201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

      HJ 944—2018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可采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2

      生產設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與產生VOCs排放有關的,直接參加生產過程或直接為生產服務的設備或設施。

      注:改寫HJ 942—2018,定義3.1。

      3.3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

      VOCs emission control facilities

      對生產設施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進行收集、凈化、去除的設備或設施。

      注:改寫HJ 942—2018,定義3.2。

      3.4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管理者 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VOCs emission control facilities operation

      承擔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由排污單位委托第三方服務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的,第三方服務企業為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管理者;由排污單位自行管理的,排污單位為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管理者。

      4

      一般要求

      4.1

      VOCs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應符合HJ 942—2018第6.2.1條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運行管理要求。

      4.2

      VOCs治理設施應由指定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服務企業負責運行維護,正常運行,穩定削減VOCs污染排放。

      4.3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負責建立運行管理制度,規定運行管理要求,以適當的形式易為相關人員所獲取并遵照實施。運行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第5章、第6章和第7章要求的內容。

      4.4

      VOCs治理設施應設置明顯標示,包括但不限于:設備名稱、流體走向、旋轉設備轉向、閥門啟閉方向和定位等。

      4.5

      VOCs治理設施應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生。

      4.6

      VOCs治理設施運行中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噪聲、振動等二次污染排放,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4.7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負責建立培訓宣傳機制,對涉VOCs原料供應采購、涉VOCs生產作業等相關方宣傳源頭減排理念;對VOCs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檢修相關人員培訓專業技能;推動各方共同參與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持續優化管理水平,降低能耗物耗,不斷減少VOCs排放量。

      5

      運行控制要求

      5.1

      運行程序

      5.1.1

      VOCs治理設施應:

      —在生產設施啟動前開機;

      —在生產設施運營全過程(包括啟動、停車、維護等)保持正常運行;

      —在生產設施停車后,將生產設施或自身存積的氣態污染物全部進行凈化處理后停機。

      5.1.2

      VOCs治理設施宜與生產設施聯鎖。

      5.2

      控制指標

      5.2.1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相關的技術文件資料,設定VOCs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控制指標,其應包括但不限于表1所列。

      表1

      VOCs治理設施的控制指標

    設備和設施控制指標
    VOCs治理設施處理風量
    密閉排風設施(即用)開口面積
    局部排風設施(即用)捕集距離
    換熱器/冷凝器出口溫度
       吸附床熱脫附再生式(1)吸附周期(2)脫附時間和溫度
    真空脫附再生式(1)吸附周期(2)脫附時間和壓力
    更換式吸附介質更換周期
    催化氧化器催化(床)溫度
    熱氧化爐(爐膛)燃燒溫度
    洗滌器/吸收塔噴淋液壓力
    變頻控制排風機電機頻率

      5.2.2

      VOCs治理設施的控制指標應明確劃定正常運行的范圍限值。

      5.2.3

      VOCs治理設施控制指標中溫度、壓力(壓差)、時間和頻率值應連續測量并記錄。

      5.3

      巡視檢查

      5.3.1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檢查VOCs治理設施運行狀況。

      5.3.2

      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內容參見附錄A。

      5.3.3

      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可采用感官判斷(目視、鼻嗅、耳聞),現場儀表指示值讀取和信息資料收集,量具和便攜式檢測儀現場測量,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等方法。

      5.3.4

      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頻次,除總用電量瞬時值和累計值應連續測量之外,應不少于每班次或批次一次;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符合HJ 819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自行監測管理要求;非甲烷總烴的連續監測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5.3.5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依據巡視檢查結果對VOCs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作出定性或定量評估。

      5.4

      維護保養

      VOCs治理設施管理者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相關產品資料、控制指標波動趨勢以及巡視檢查的評估結果,適時開展VOCs治理設施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工作不宜在運行期間進行,包括但不限于:及時更換失效的凈化材料,盡快修復密封點的泄漏以及損壞部件,按期更換潤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設備和設施內的粘附物和存積物并對外表面進行養護。

      6

      故障(不正常運行)處理要求

      6.1

      VOCs治理設施的控制指標,1小時平均值超出正常工作范圍限值,則判斷為故障小時。

      6.2

      VOCs治理設施持續存在12個故障小時,則判定為不正常運行,應立即進入停機程序,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快停機。

      6.3

      VOCs治理設施出現故障時應將故障報警信息及時發送至相關人員,并在現場和遠程控制端設置明顯的故障標示。

      6.4

      VOCs治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應盡快檢修,未修復前不應投入運行。

      7

      記錄與報告要求

      7.1

      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程序實施信息、控制指標運行數據、巡視檢查記錄、維護保養臺賬和故障處理資料應予以保存,并符合HJ 944—2018第4條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環境管理臺賬要求。

      7.2VOCs治理設施的故障等信息按法律法規規章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進行報告。

      附  錄

      A(資料性附錄)

      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內容和相關說明

      表A.1給出了VOCs治理設施日常巡視檢查內容和相關說明。

      表A.1

      VOCs治理設施巡視檢查內容和相關說明

    序號設備和設施巡視檢查內容相關說明
    1生產設施生產設施運行負荷,如涉VOCs原輔材料物化特性和投用量資料、排風量、溫度、濕度等生產負荷變大,VOCs治理設施運行負荷增大
    2VOCs治理設施總用電量、總燃料耗量、其他能源耗量用電量、燃料等能耗變化,指征VOCs治理設施運行負荷變化
    3密閉排風設施設施周邊氣味狀況氣味變大,密閉性變差
    設施開口面積開口面積變大,捕集效果變差
    設施內外壓差負壓變小,逸散變多
    4局部排風設施散發源周邊氣味狀況氣味變大,捕集效果變差
    設施與散發源距離距離變大,逸散變多
    5排風調節閥開啟位置閥體位置不固定或無規則變動,處理風量波動大
    6應急排放/旁通閥啟閉狀況開啟或部分開啟,直接排放變多或(野風進入)有效處理風量變少
    7顆粒過濾器流程壓差流程壓差變高,處理風量變少;流程壓差變低,濾料短路或破損問題變大
    8冷卻器/冷凝器出口溫度出口溫度變高,冷卻/冷凝效果變差說明:a)冷凍型冷凝器因換熱器表面結霜和除霜,出口溫度呈現規律性變化b)冷凝器出口溫度可表征出口濃度。由于冷凝器出口濃度可高達爆炸極限范圍,便攜式檢測儀的探頭會因靜電成為火源,需謹慎進行現場實測
    冷卻介質流量和壓力冷卻介質流量變低、壓力變低,冷卻/冷凝效果變差
    出口溫度與冷卻介質進口溫度的差值差值變小,冷卻/冷凝效果變差
    冷凝器的不凝性氣體收集凈化狀況收集凈化變差,污染排放變多
    冷凝器的溶劑回收量按月周期統計,回收量變少,冷凝效果變差
    蒸發型冷卻器的噴嘴霧化狀況噴嘴霧化變差,冷卻效果變差
    開式冷卻系統的冷卻水混濁度冷卻水水質變混濁,冷卻效果變差
       9   吸附床吸附溫度和濕度吸附溫度變高、濕度變大,吸附效果變差
    吸附周期吸附周期變長,吸附效果變差
    流程壓差流程壓差變低,吸附床局部短路問題變大;流程壓差變高,吸附床局部堵塞問題變大
    脫附周期脫附周期變短,脫附效果變差,吸附容量變少
    脫附尾氣收集凈化狀況收集凈化變差,污染排放變多
    蒸汽/真空脫附壓力和溫度蒸汽壓力和溫度變低,脫附效果變差,吸附容量變少真空度變低,脫附效果變差,吸附容量變少
    蒸汽冷凝液分離尾氣收集凈化狀況收集凈化變差,污染排放變多
    溶劑水溶液分離后水相曝氣尾氣收集凈化狀況收集凈化變差,污染排放變多
    溶劑回收量按月周期統計,回收量變少,吸附、冷凝、分離性能變差
    轉輪/桶型吸附床轉速轉速變低,吸附周期變長,吸附能力變差;轉速變高,脫附周期變短,脫附率變低,吸附容量變少
    熱氣體脫附溫度和流程壓差1)脫附溫度變低,脫附率變低,吸附容量變少2)轉輪/轉筒吸附器脫附溫度變高,相鄰吸附區受熱,吸附容量變少3)脫附流程壓差低,脫附風量變小,脫附率變低,吸附容量變少
    更換式吸附介質更換日期、更換量更換日期延后,吸附失效;更換量短于設計填充量,實際吸附周期短于設計吸附周期
    吸附床內部積水、積塵狀況內部積水、積塵,吸附效果變差
    吸附床底座破損底座破損,吸附介質流失,吸附周期受損,吸附效果變差
    吸附床裝填高/厚度高/厚度缺落,吸附效果變差
    10催化氧化器催化(床)溫度催化溫度變低,催化效果變差
    催化床溫升催化床溫升變小,污染物進口濃度變低或催化活性變低
    催化床出口溫度催化床出口溫度變高,催化劑易高溫受損,應急排放閥可能開啟
    催化床流程壓差流程壓差變高,催化床局部堵塞問題變大
    11熱氧化爐(爐膛)燃燒溫度燃燒溫度變低,凈化效果變差;燃燒溫度變高,應急排放閥可能開啟
    蓄熱床流程壓差流程壓差變大,蓄熱床局部堵塞問題變大
    二床式蓄熱床切換尾氣控制狀況控制變差,污染排放變多
    12洗滌器/吸收塔噴嘴霧化和布水均勻性狀況霧化及布水變差,局部堵塞或水壓不足問題變大,凈化效果變差
    循環液箱水位水位波動幅度變大,凈化效果變差
    洗滌/吸收液壓力壓力變低,洗滌/吸收液流量變低,凈化效果變差
    填料床流程壓差流程壓差變大,填料局部堵塞問題變大,凈化效果變差
    pH值酸堿性控制類吸收塔,pH值變低或變高,化學反應條件變差,凈化效果變差
    藥劑添加周期和添加量周期變長或添加量變少,化學反應條件變差,凈化效果變差
    洗滌/吸收液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周期變長或更換量變少,化學反應條件變差,凈化效率變差
    氧化還原電位(ORP)值氧化反應類吸收塔,ORP值過低或過高,化學反應條件不佳,吸收凈化率低
    填料高度填料高度變低,凈化效果變差
    13排風機風機轉動方向轉向逆反,排風量變小
    風機振動葉輪銹蝕、磨損、物料粘附等引起振動變大,風量風壓變小
    皮帶驅動型的皮帶嘯叫噪聲皮帶嘯叫,風量風壓缺失
    14排氣筒排氣顏色、攜帶液滴和顆粒物狀況1)顏色變深、攜帶量變大,凈化效果變差2)熱氧化類和催化氧化類設備排放攜帶可見物變多,燃燒器異常或存在燃燒產物凝結物問題變大,凈化效果變差
    排氣(下風向)氣味氣味變大,凈化效果變差
    15罩體/風管/設備連接/密封處縫隙狀況縫隙變大,凈化效果變差
    殼體變形變形增大,處理風量變小
    殼體損壞、銹蝕1)損壞、銹蝕多,疑散逸或野風大,凈化效果變差2)活性炭蒸汽脫附凝結液、溶劑回收液、含酸根的燃燒產物均可具腐蝕性,對設備本體或下游管道、部件造成銹蝕,凈化效果變差
    隔振/隔聲材料變形、脫落變形脫落嚴重,防護性能缺失,凈化效果變差
    絕熱材料變形、脫落變形脫落嚴重,保溫防護性能缺失,凈化效果變差


    附 錄 B(資料性附錄)
    VOCs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內容表B.1 VOCs治理設施基本信息與運行管理信息表

    圖片.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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