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2 與認證審核有關的信息溝通
若在疫情期間開展認證審核,認證機構宜與客戶溝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客戶所在地疫情信息及管控要求;
b)恢復正常運行或恢復在線生產獲證產品的時間;
c)交付當前認證范圍內產品/服務的時間;
d)現有庫存產品是否仍符合客戶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讓步放行的情況;
e)獲證產品是否使用替代的生產場所,過程是否分包給其他組織,以及替代的生產場所或分包 組織的相關活動的控制措施;
f)可以證明獲證組織證書有效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關的手冊、程序、記錄等,必要時可 要求組織填寫調查表或提供自評估報告;
g)適用時,滿足遠程審核或現場審核條件的信息,以及遠程審核或現場審核的方案及特殊要求, 尤其是疫情防控的要求。
5.4 人員能力建設
5.4.1 疫情防控期間認證人員能力提升的策劃與安排
認證機構宜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認證人員能力提升的策劃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a)識別在疫情防控期間認證機構為開展認證活動及保證認證質量所涉及人員的能力提升需求, 如 ICT 在審核中的應用、文件評審技巧、與疫情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疫情期間安全防護要求、溝 通能力等;
b)制定疫情防護期間人員能力提升計劃并宜采用適宜方式開展相關活動,,如編制疫情防控期 間工作手冊、工作指南,使用遠程方式進行在線培訓、研討等。
5.4.2 認證審核人員管理
認證機構宜制定疫情防控期間認證審核人員的管理要求,以確保認證審核人員的人身安全及認 證審核的質量。如果認證機構采用 ICT 方式進行審核,為確保審核質量,認證機構應確保所選派的審核組成員 除了具備 GB/T 27021.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 第 1 部分:要求》中規定通用的審 核知識與技能以及特定技術領域審核所需的知識與技能外,還需要采取措施使審核組成員具備相關 能力和知識, 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確認(見 5.4.1)。
5.4.2.1 審核組能力
a)宜具備相應的能力和知識,以理解并利用所采用的信息和通信技術取得期望獲得的審核結果;
b)宜理解應用信息和通信技術的風險和機遇,以及應用這些技術對信息收集有效性和客觀性的 影響。
5.4.2.2 審核員通用知識
適當時,每位審核員宜具備以下通用知識:
a)ICT 審核工具應用,包括硬件和應用系統 (硬件如:智能手機、手持設備、筆記本電腦、臺 式電腦、無人機、攝像機、可穿戴技術、人工智能及其他;應用系統如:QQ、釘釘、微信等即時通 信工具及視頻會議系統等);
b)網絡信息安全的基本知識. 注:保證電子信息或電子化傳輸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非常重要。
5.4.2.3 審核員特定知識
每位審核員宜具有以下特定知識:
a)受審核方相關的信息管理系統的基本知識;
b)受審核方特定的網絡和信息安全知識。以上知識宜由受審核方提供基本要求,ICT 審核實施前,審核組成員應進行學習或培訓。
5.4.2.4 審核人員的監控
認證機構宜采用適宜的方式對認證審核人員在實施 ICT 審核過程進行監控,監控內容宜包括:審核計劃的執行、溝通的有效性、審核結果、ICT 工具應用能力等。監控的結果宜作為對 ICT 審核人員能力評價的輸入。
5.5 分支機構管理
5.5.1 認證機構策劃疫情防控期間運行管理要求時宜考慮國內、國/境外分支機構運行管理。總部可 以建立統一的管理要求與各分支機構共同執行,分支機構也可以在總部的統一部署下建立差異化的 管理要求。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宜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分支機構與總部、分支機構與地方認證監督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機制;
b) 符合當地疫情防控要求的辦公、消毒、通報、應急響應等要求;
c) 總部其他方面要求。
5.5.2 分支機構宜在總部的指導下收集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聯防聯控的要求,并根據總部的授權按如下 方式開展認證業務:
a) 制定符合當地疫情防控要求的認證審核工作方案,并上報總部后執行;或 b) 執行總部根據各地疫情防控要求統一制定的認證審核工作方案。
6 疫情防控期間認證審核的策劃與安排
6.1 策劃
認證機構宜對疫情防控期間認證業務影響進行分析并評估,宜確定、策劃、實施和控制認證業 務持續發展所需的措施 ,以對疫情防控期間的整體認證審核工作進行合理、有效安排,滿足適用的 需求和要求。
認證機構宜運用審核方案管理,策劃、制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專項方案,其中對于各類活動開展 所需措施的制定應具有可操作性并為后續評估和可能的補救措施以及全面恢復業務預留管理途徑。以確保認證機構的認證審核業務連續和獲得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1 策劃輸入
策劃時可考慮且不限于以下因素:
a) 國家及認證機構所屬地區疫情防控政策要求;
b)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相關文件管理要求;
c) 認證認可監管要求;
d)認可機構相關文件管理要求(適用時);
e) 認證機構擬采取相應措施所需的內部、外部資源要求;
f) 認證機構國內及國/境外認證客戶的情況;
g) 國際國內認證行業相關研究實踐成果等。
6.1.2 策劃輸出
認證機構宜對疫情防控期間認證審核活動整體調整安排形成工作方案,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 容:
a) 認證客戶聯系和溝通安排;
b) 初審、監督、再認證/復評、擴大、暫停等認證項目的安排措施,包括具備現場審核及不具 備現場審核條件的安排;
6 c) 認證審核活動時限調整說明;
d) 特殊情況處理措施;
e) 認證安排客戶告知;
f) 違約事項采取措施;
g) 認證決定要求;
h) 認證證書處置;
i) 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信息處理要求;
j) 必要時,調整業務系統操作說明;
k) 必要時,采取新審核方式的人員培訓及能力確認的安排等。策劃的輸出工作方案應適合于認證機構和認證客戶實際情況的運行。工作方案宜根據疫情防控 政策變更進行及時調整。
6.2 認證項目安排
6.2.1 總則
當疫情發生時,認證機構宜在確保認證活動合規、有效、可持續的同時,結合認證機構自身實 際及風險控制能力,對認證項目實施作出合理優化調整和有效安排。認證機構需要根據政府相關部門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控制的總體要求、認證機構及客戶所 在區域的控制要求、認證機構與客戶的溝通情況、客戶具體情況以及審核員能力等,分別根據不同 領域的預期結果各認證類別、認證活動各階段的認證要求,制定認證方案實施認證。
6.2.2 產品認證
認證機構對開展產品認證業務,應進行風險評估,制定與風險評估結果相適宜的產品檢驗檢測 及實施檢查的認證方案,認證機構應做好產品檢驗及現場檢查協調安排。
6.2.2.1 初次認證
a)認證機構應采用合理方式受理初次認證申請并進行評審,對于符合要求的項目,宜在疫情結 束后實施現場檢查;
b) 如已完成產品檢測,未實施現場檢查的項目,由認證機構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 對于風險較低的項目可采取適宜方式完成檢查,如采用文件信息資料以及采用信息和通信技術(ICT) 或采信其他認證評價信息進行實施;對于風險較高的組織應進行現場檢查。
6.2.2.2 監督檢查
在疫情防控期間應安排實施的例行監督檢查,認證機構可以通過與客戶溝通,修訂產品認證檢 查的策劃,制定專項檢查方案(含產品抽樣及檢測方案),認證機構通過風險評估,視客戶情況可采 用延期現場檢查或通過對收集的客戶信息資料進行文件檢查,客戶配合檢查組完成必要的 ICT 檢查。客戶需提供不限于以下資料:
a)自上次檢查以來變化情況;
b)最近一次內審及管理評審報告;
c) 相關產品合規性的檢測報告;
d)疫情防控期間,客戶為確保認證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及相關記錄;
e)國家及地方產品抽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f)顧客的申/投訴處理情況;
g)需要時,符合產品認證要求有效保持和運行產品保證體系所需的其他文件;
h )需要時,根據產品認證領域不同時要求提交其他相關資料。
6.2.2.3 再認證/復評檢查
疫情防控期間,認證機構可正常受理再認證申請,對不具備條件的暫不實施現場檢查。若以延續現有認證周期為目的可采用 ICT 技術實施遠程審核。
對于經評估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 的連續性不受影響的再認證/復評項目,可以在疫情結束后 3 個月內安排現場檢查。認證機構經適宜的方式進行評價后可換發認證證書,延期至疫情結束后 3 個月;或按 IAF ID 3:2011《影響認可機構、合格評定機構和獲證組織的特殊事件或情況的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延期, 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6.2.2.4 產品檢驗
認證機構可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與認證委托方溝通產品抽樣的方式,必要時可采用 ICT 方式 實施,使用 ICT 方式時,認證機構應制定相應的程序要求并予以執行。對于由客戶送樣檢驗檢測或實驗的,可以根據認證機構所制定的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進行實施。
對受疫情影響且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要求現場進行產品抽樣或現場實施見證試驗等項目,宜在 疫情結束后與客戶協商確定適宜的時間進行實施。對于季節性或訂單產品確定需要實施產品檢測的項目,認證機構可制定相關采信條件,根據風險評 估結果,在評估基礎上采信認證客戶現有的同類產品有效檢測報告(農食產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