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新生兒用血小板
除前面的要求外還應外加:
成分應當不含具有臨床意義的不規則血型抗體,包括高滴度的抗 A 和抗 B。
成分必須為 CMV 陰性。
成分由一袋單采血小板用密閉系統分裝而成(通常分成 4 份)。
成分血小板含量 >40x109/l。
在標簽上額外注明“新生兒使用血小板”。
4.6 宮內輸注(IUT)血小板
為超濃縮血小板成分(>2x1012/l),由單采血小板制備,其目的是減少輸注給胎兒的容量。
白細胞含量 <2.5x106/l。
成分必須在單采完成后 24 小時內使用。
血小板必須經γ輻照(BCSH,1996)。
60ml 血漿內含血小板 >120x109/l。
在標簽上額外注明“IUT 血小板”。
4.7 γ輻照血小板
以下推薦摘自“輻照血液成分指南”(BCSH,1996):
濃縮血小板可在 5 天的保存期內的任何時間進行輻照。
照射的最小劑量為 25Gy,任何部位的照射劑量不能超過 50Gy。
包裝上應使用對γ射線敏感的標簽。
所有γ輻照血液的記錄必須永久保存。
所有γ輻照的成分應當使用經批準的標有輻照日期的覆蓋式標簽加以區別。
5. 血小板輸注的指征
輸注血小板適用于防止和治療血小板減少癥或血小板功能缺損病人的出血。但不是任何原因引起的血小板減少癥都適用,實際上,在某些情況下禁用。因此當決定是否輸注血小板前應查明血小板減少癥的病因,并應權衡利弊再做決定。
血小板輸注的相關風險包括同種異體免疫反應、輸血感染、過敏反應、輸血相關的急性肺損傷;可能的益處包括減少微小出血的發病率和大量出血的發病率 / 死亡率。自從最近一版 BCSH 的血小板輸注指南頒布后(BCSH,1992)進行的許多研究提供了進一步信息幫助分析利弊。
5.1 骨髓功能衰竭(由于疾病、有細胞毒性的治療和照射)
血小板減少癥的病人出現活動性出血是血小板輸注的明確指征,盡管單純血小板減少一般不會在血小板計數 >10x109/l 時引起嚴重的自發性出血(Slichter,1980)。
預防性血小板輸注在這些臨床情況下成為標準的做法,盡管目前沒有隨機性的研究對預防性和單純治療性血小板輸注病人的存活率和出血幾率進行比較。在近期進行類似的研究的可能性也不大。早期的研究表明預防性的血小板輸注在骨髓功能衰竭引起血小板減少的患者中能降低發病率,盡管不能降低死亡率(Roy 等 1973,Higby 等 1974)。
當時建議輸注血小板的臨界值為 20x109/l,但那時的情況是:血細胞計數儀對于低血小板水平的計數一般不夠準確,對細菌性敗血癥的治療不如現在有效,而阿司匹林是常用的退燒藥。從目前研究來看,現在有相當的證據表明降低臨界值也很安全。
5.1.1 急性白血病(不包括早幼粒細胞白血病)
許多研究(Gmur 等,1991;Heckman 等,1997;Rebulla 等 1997;Wandt 等 1998)證明血小板輸注的臨界值能從 20x109/l 降低到 10x109/l,Gmur 等認為在體溫低于 38℃或沒有新鮮的微小出血時臨界值還能降至 5x109/l。
5.1.2 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
目前還沒有對此情況下血小板輸注臨界值的專門研究。Gmur 等(1991)認為出現凝血障礙時需要較高的臨界值,而 Rebulla 等研究(1997)中明確將早幼粒細胞白血病排除在外。無論血小板的計數為多少,凝血障礙的存在將有可能使出血的危險增加。出血病人的血小板計數至少保持在 20x109/l。
5.1.3 造血干細胞移植
在骨髓移植中粘膜損傷的危險通常比急性白血病化療高。但是,少量的研究指出血小板輸注的臨界值降至 10x109/l 也安全(Gil-Femandez 等,1996;Bemstein 等,1998;Nevo 等 1998)。
外周造血干細胞移植后的血小板減少持續時間比骨髓移植短,因而有理由認為其血小板輸注的臨界值可與骨髓移植以及急性白血病的臨界值相同。
5.1.4 慢性持續性血小板減少癥
對于因再生障礙性貧血癥或骨髓功能不全引起慢性血小板生成衰竭的病人,最好避免長期的預防性血小板輸注,因為有產生同種免疫和血小板輸注無效的危險。許多病人在血小板水平持續低于 10x109/l 或甚至低于 5x109/l 時仍未出血。治療性血小板輸注適用于有明顯出血的病人和此類病人在感染相關的不穩定期,偶爾要求預防性血小板輸注以預防反復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