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采集的檢驗樣品一定要具有代表性,采樣時應首先對該批食品原料、加工、運輸、貯藏方法條件、周圍環境衛生狀況等進行詳細調查,檢查是否有污染源存在。
2.根據食品的種類及數量,采樣數量及方法應按標準檢驗方法的要求進行。
3.采樣應注意無菌操作,容器必須滅菌,避免環境中微生物污染,容器不得使用煤酚皂溶液,用新潔爾滅、酒精等消毒藥物滅菌,更不能含有此類消毒藥物或抗生素類藥物,以避免殺死樣品中的微生物,所用剪、刀、匙用具也需滅菌方可應用。
4.樣品采集后應立即送往檢驗室進行檢驗,送檢過程中一般不超過3h,如,路程較遠,可保存在1~5℃環境中,如需冷凍者,則在凍存狀態下送檢
5.檢驗室收到樣品后,進行登記(樣品名稱、送檢單位、數量、日期、編號等),觀察樣品的外觀,如果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拒絕檢驗:
(1)樣品經過特殊高壓、煮沸或其他方法殺菌者,失去代表原食品檢驗意義者;
(2)瓶、袋裝食品已啟開者,熟肉及其制品、熟禽等食品已折碎不完整者,即失去原食品形狀者(食物中毒樣品除外);
(3)按規定采樣數量不足者;
對送檢符合要求的樣品,檢驗室收到后,應立即進行檢驗,如果條件不具備,應置4℃冰箱存放,及時準備創造條件,然后進行檢驗。
6.樣品檢驗時,根據其不同性狀,進行適當處理。
(1)液體樣品接種時,應充分混合均勻,按量吸取進行接種。
(2)固體樣品,用滅菌刀、剪取其不同部位共25g,置于225mL滅菌生理鹽水或其他溶液中,用均質器攪碎混勻后,按量吸取接種。
(3)瓶、袋裝食品應用滅菌操作啟開,根據性狀選擇上述方法處理后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