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KPS2的肺癌患者不宜進行化療。
(2)白細胞少于3.0×109/L,中性粒細胞少于1.5×109/L、血小板少于6×1010/L,紅細胞少于2×1012/L、血紅蛋白低于8.0g/dl的肺癌患者原則上不宜化療。
(3)肺癌患者肝、腎功能異常,實驗室指標超過正常值的2倍,或有嚴重并發癥和感染、發熱,出血傾向者不宜化療。
(4)在化療中如出現以下情況應當考慮停藥或更換方案:
治療2周期后病變進展,或在化療周期的休息期中再度惡化者,應當停止原方案,酌情選用其他方案;化療不良反應達3-4級,對患者生命有明顯威脅時,應當停藥,下次治療時改用其他方案;出現嚴重的并發癥,應當停藥,下次治療時改用其他方案。
(5)必須強調治療方案的規范化和個體化。必須掌握化療的基本要求。除常規應用止吐藥物外,鉑類藥物除卡鉑外需要水化和利尿。化療后每周兩次檢測血常規。
(6)化療的療效評價參照WHO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或RECIST療效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