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質檢總局以總局令第128號公布新修訂的《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屆時實施了7年半的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11月6日頒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34號令)(以下簡稱原規定)同時廢止。新規定在提升代理報檢服務質量,推動代理報檢有序競爭等方面,為代理報檢企業營造了一種良好有序的行業氛圍。
1.大幅降低準入門檻 新規定降低了申請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金人民幣從原來的150萬元以上降低到100萬元以上;取得《報檢員資格證書》的擬任報檢員從不少于10名降低到不少于5名;增加了分公司以自己名義申請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的,只要取得《營業執照》,具備“有固定經營場所及辦理代理報檢業務所需的設施;有健全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有不少于5名取得《報檢員資格證書》的擬任報檢員”要求的條件,且總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可以注冊的條款,不再對分公司的注冊資金提出要求。特別是擬任報檢員從10名以上大幅降低到5名以上,體現了國家質檢總局務實的工作作風。此舉一出,必有一定數量的“二代理”浮出水面,進入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視線,同時推動代理報檢市場的有序競爭,適度競爭將增加外貿進出口企業選擇代理報檢企業的范圍,降低其物流成本。
2.適度提供了管理便利 原規定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年度審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審報告書》。新規定修改為“檢驗檢疫機構每2年對代理報檢企業實行一次例行審核制度。代理報檢企業應當在審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例行審核,提交前兩年度的《例行審核報告書》”,體現了國家質檢總局便民的工作思路。
3.擴大了業務區域 原規定第八條“取得《登記證書》的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區域內從事代理報檢業務。”而國家質檢總局實際批復的區域為分支局的轄區范圍;新規定第四條則明確“代理報檢企業可以在其注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從事代理報檢業務。”從分支局到直屬局兩字之差,區域大幅放大,更符合市場經濟的競爭法則。
4.下放了審批權限 新規定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區域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的決定工作。直屬檢驗檢疫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和對代理報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注冊的決定權從國家質檢總局下放到直屬檢驗檢疫局。
5.強調了行為義務 代理報檢企業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要進行核實;在取得注冊登記之后從事代理報檢業務之前,要為擬任報檢員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員注冊,刻制代理報檢專用章并向檢驗檢疫機構備案;代理報檢企業要將檢驗檢疫收費情況如實告知委托人,并通過明確檢驗檢疫費收據上注明的交款人應當是委托人,以有效防范代理報檢企業借檢驗檢疫名義向委托人亂收取費用,便利外貿進出口企業直接了解檢驗檢疫費用,避免以往少數代理報檢企業另開票據多收“檢驗檢疫費”現象;明確了代理報檢企業的代理報檢業務檔案保存年限為4年。
6.明確了法律責任 新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代理報檢企業違反規定擾亂報檢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商檢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代理報檢業務;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理報檢企業注冊登記:1年內報檢員3人次以上被撤銷報檢從業注冊的;未按照規定代委托人繳納檢驗檢疫費、未如實向委托人告知檢驗檢疫收費情況或者借檢驗檢疫機構名義向委托人亂收取費用的;對檢驗檢疫機構的調查和處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脅、賄賂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的;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的;例行審核不合格的。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代理報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建立、完善代理報檢業務檔案,或者不能真實完整地記錄其承辦的代理報檢業務;拒絕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檢查;未按期申請例行審核的。”原規定只有暫停代理報檢資格3個月或6個月及取消代理報檢資格的處罰規定,而新規定根據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商檢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做了相應修改,尤其是特別加上了罰款的內容,對此,必須引起代理報檢企業的高度重視。
7.增加了相應監管舉措 除了兩年一次的例行審核制度及原有的業務檔案要求,新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誠信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代理報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同時規定代理報檢企業存在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此舉有利于在代理報檢企業中鼓勵誠信、懲處違法,從而進一步規范代理報檢企業的管理。
編后語
過去進出口商品報檢手續都是由進出口商品收發貨人自行辦理的,具體地說,是由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來辦理的。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增長和外貿經營方式的變化,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出現了專門提供代理報檢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報檢企業。這一服務性業務的出現有其客觀的需求。進出口報檢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業務,需要熟悉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檢驗檢疫業務制度和辦理報檢手續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外貿及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辦理,一些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出于成本、業務技能、時間、地點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便于親自辦理,因此,在實踐中逐漸形成了為社會提供服務、代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單位。專業化報檢單位及人員的出現,有利于報檢工作質量及工作效率的提高,對口岸整體通關效率的提高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作為專業代理公司,代理報檢企業在報檢活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發揮著聯絡進出口企業和檢驗檢疫機構的橋梁作用。一些進出口企業將進出口報檢業務全權交給代理報檢企業處理,節省了成本,減少了人員開支,充分體現了社會分工專業化的趨勢。
從事社會化代理報檢的單位必須依法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審查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擁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3.擁有固定的場所及符合辦理代理報檢業務所需的設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擁有一定數量的代理報檢從業人員。經審查合格,由檢驗檢疫機構頒發注冊登記證書。代理報檢企業在取得注冊登記后,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批準的轄區內從事代理報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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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報檢企業:管理嚴一點
《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的修訂,對代理報檢企業明確了管理的要求,對于促進這一服務性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代理報檢行為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是依法注冊登記,取得代理報檢的法律資格。根據《商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代理人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是一項行政許可,也是代理報檢企業獲得代理資格的準入證。代理報檢企業只有經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法人資格、注冊資金、經營場所、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等審查,取得許可,才能從事代理報檢業務。
二是合理審查報檢資料、誠實信用開展代理業務。《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代理報檢企業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合理審查不是現場勘驗、技術鑒定或者檢驗,而是在代理報檢企業具備的知識能力范圍內可以進行的審查,如單證是否明顯虛假、貨物是否真實存在、報檢資料是否齊備、委托事項是否違法等等。
三是遵守法律規范,履行法定義務。《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代理報檢企業規定的法定義務,代理報檢企業必須履行。除完成注冊登記、合理審查報檢資料外,還應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履行對實施代理報檢業務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建立和完善代理報檢業務檔案的義務,真實完整地記錄其承辦的代理報檢業務、將檢驗檢疫收費情況如實告知委托人的義務、接受檢驗檢疫機構兩年一次的例行審核及配合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對代理報檢企業的代理報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等義務,完成聯系和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代繳納檢驗檢疫費、領取檢驗檢疫證單等事項。衡量這些義務是否履行的依據就是規范、完整、齊備、準確的代理報檢業務檔案。
四是加強內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真正做到時時處處為委托人考慮,將委托人的報檢事宜當作自己的事情來做,才能最終贏得進出口企業的認可。在內部管理制度中,筆者以為建立報檢專用章的管理監控制度尤為重要,切忌防止個別代理報檢員一章在手、跑完“飛單”,而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損。同時代理報檢企業要加強對公司報檢員管理,加強代理報檢業務的監控檢查,為此,代理報檢企業要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報檢業務臺賬、業務檔案。
外貿相關企業:遇事細一點
《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與代理報檢企業息息相關,代理報檢企業必須高度重視、積極應對。廣大外貿進出口企業由于與代理報檢密切相關,也必須給予關注、主動配合。
一是在委托代理報檢業務時,必須選擇經過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的代理報檢企業。目前代理報檢市場良莠不齊,還客觀存在著無資質的“二代理”甚至是個體戶代理,他們靠一部傳真機以攬貨為生,攬貨后再轉托代理報檢企業,少數外貿業務員為了蠅頭小利,偏偏喜歡無資質的個體代理戶,很多涉及代理報檢業務的行政處罰案例的發生即與此有關,由于其非檢驗檢疫機構行政相對人,事發后往往難以追溯,外貿企業的利益難以維護。在此基礎上,還可盡量挑選優秀代理報檢企業或A級代理報檢企業,他們在檢驗檢疫機構的評級最高,管理比較規范,以確保自身利益。
二是訂立統一格式的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了代理報檢企業如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檢手續的,則應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實踐中,由于有些進出口企業對檢驗檢疫相關規定不甚了解,在報檢事宜上完全依賴代理報檢企業,在操作中又不簽訂細致的違約責任條款,最終許多因代理報檢企業的失誤導致的處罰只能由進出口企業承擔。
三是加強溝通協調,關注自身利益。代理報檢企業在代理權限和期限內,以委托人名義實施的報檢活動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這就要求作為委托人的廣大進出口企業密切關注代理報檢工作的進展情況,對需要親自處理的事項應該及時辦理,而不是一托了事,以免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檢驗檢疫機構:服務深一點
作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的行政主體,檢驗檢疫機構要主動作為。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維護合法利益。宣傳不能僅僅局限于代理報檢企業,還要讓廣大進出口企業家喻戶曉,作為新規定的相關方,身為“委托人"的廣大進出口企業也與新規定密切相關。促使代理報檢企業在知法的基礎上自覺遵守新規定,積極履行自己的代理報檢義務;同時作為相關方的廣大進出口企業也要做好自身工作,提供真實準確的報檢資料,依法進行委托,以維護自身利益。
二是加強監督管理,提升代理報檢質量。檢驗檢疫機構要依照新規定做好代理報檢企業的注冊審批、例行審核及監督檢查工作,將經過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的代理報檢企業告知廣大外貿進出口企業;同時對代理報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新規定應向社會公布的,應讓廣大進出口企業知曉,促進代理報檢質量提升。
三是規范自身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新規定在強調代理報檢企業的行為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同時,也強調規范了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企業審批的實體義務和程序義務。從第八條受理開始到第十一條頒發《注冊登記證書》,對檢驗檢疫機構的實體義務和程序義務首次作出了詳盡的規定。檢驗檢疫機構要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完成注冊審批、例行審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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