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原則為臨床上表現為意識障礙、智能減退或遺忘綜合征者,均應考慮到器質性精神障礙的可能,但單憑精神障礙不能作為器質性精神病的定性或定位診斷,必須要做出病因學、分類學的診斷,診斷的確立必須具備有以下幾點:
1.有軀體疾病的依據。有確診為慢性肺部疾病引起肺功能不全或嚴重呼吸衰竭,具有呼吸困難,發紺和水腫等的癥狀。
2.明確精神癥狀的存在與否,如精神活動減少,如領悟困難、反應遲鈍、定向不全和嗜睡、朦朧、興奮等癥之一者;嗜睡及朦朧向昏睡或昏迷移行,必要時可結合實驗室檢查,如血氧分分壓下降、二氧化化碳分化碳分壓升高等及腦電圖彌漫性高幅慢波等改變。
3.精神癥狀的出現與軀體病的進展有時間上的聯系。一般軀體病在先,精神癥狀發生在其后,但有些軀體病的早期難以發現,比較隱蔽或未能引起注意,而造成了精神癥狀出現在先的假象。
4.精神癥狀常隨基礎疾病的緩解而改善,或因其加劇而惡化。
5.精神癥狀不能歸因于其他精神疾病。既排除引起意識和精神障礙的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