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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1-29 16:12 原文鏈接: 實驗室特殊管理藥品的安全管理

    實驗室特殊藥品主要是指用于實驗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其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分述如下。

    一、麻醉藥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藥品定義

    麻醉藥品(narcotic drug)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的藥品。麻醉藥品具有兩重性即麻醉鎮痛性和依賴性,如嗎啡(Morphine)、哌替啶(Pethidine)屬于在醫療上作為麻醉性鎮痛藥也稱中樞性鎮痛藥使用,可緩解疼痛;如管理不當,誤用或濫用,則會產生依賴性,成為“毒品”。我國對這類藥品實行特殊管理。我國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narcotic druganaesthetics)不同,麻醉藥品主要為麻醉強效鎮痛藥,用量少但作用強,能使人精神麻醉,易成癮。

    實施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均是成癮性強的藥品。麻醉藥(劑)是指手術時用于患者使其不感到疼痛的藥物,包括全身麻醉藥和局部麻醉藥。它們在藥理上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癮或無依賴性。但局部麻醉藥可卡因(Cocaine)對人體毒性較大,且有依賴性,被列入麻醉藥品進行管理。

    2.麻醉藥品品種范圍

    麻醉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世界各國對對麻醉藥品的品種范圍規定不盡相同,在國際上,海洛因(Heroinum)、印度大麻和印度大麻樹脂(Indian Hemp and Resin of Indian Hemp)、埃托啡(Etorphinum)、乙酰氧戊甲嗎啡(Acetorphinum)、二氫去氧嗎啡(Desomorphinum)、酚哌丙酮(Ketobemidonum)6種藥品,因其具有特別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而被嚴格管制。我國現行的麻醉藥品品種和范圍《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3年11月11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管理

    (1)嚴格申購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教學、科研單位所用的麻醉藥品,由需用單位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用。

    (2)強化麻醉品及制劑的使用管理。麻醉藥品使用單位在使用麻醉藥品時,凡麻醉藥品管理范圍內的各種制劑,必須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進,管理范圍內沒有的制劑,可由有麻醉藥品使用權的醫療單位經縣以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自行配制。

    (3)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實驗室對麻醉藥品的成品、半成品、罌粟殼及其種子等保管時,麻醉藥品應標明標簽(標簽底為白色,標明“麻”字為蘭色),單獨存放,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賬冊,專冊登記,備查三年,嚴格出入庫及交接手續。最好是儲存于鐵門、鐵窗、雙鎖并有報警裝置的專用庫房內。

    (4)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從事麻醉藥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5)麻醉藥品新品種的研制,必須由研制單位編制計劃,報國家相關部門審定批準后方可進行,研制完成后按有關新藥審批的辦法辦理,并嚴格試制品的保管與試用手續,嚴防流失。

    (6)禁止非法使用、儲存、銷售、轉讓或借用麻醉藥品。

    二、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

    1.精神藥品的定義

    精神藥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這類藥品必須是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中樞興奮藥或抑制。有些中樞興奮藥如尼可剎米、洛貝林、回蘇靈等,一些中樞抑制藥如氯丙嗪、非那根等在使用時并不產生依賴性而不列入精神藥品管制。

    2.精神藥品的品種范圍

    世界各國的相關管理規定各不相同,我國依據精神藥品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將其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3年11月11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管理

    (1)一類精神藥品按麻醉藥品管理。

    (2)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專柜保管,專賬登記統計,按季度盤點,做到賬物相符,定期檢查,嚴格出入庫、驗收和交接手續。若發現問題要立即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3)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從事精神藥品原料及制劑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三、毒性藥品的安全管理

    1.毒性藥品定義

    毒性藥品是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簡稱,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導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2.毒性藥品品種范圍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將28種中藥和12種西藥列入毒性藥品。

    (1)毒性中藥品種   砒石(紅砒、白砒)、砒霜、水銀、生馬前子、生川烏、生草鳥、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蟲、紅娘蟲、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黃、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鬧羊花、雪上一枝蒿、紅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紅粉、輕粉、雄黃。

    (2)毒性西藥品種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黃毒苷、氫溴酸后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蕓香堿、升汞、水楊酸毒扁豆堿、亞砷酸鉀、氫溴酸東莨菪堿、士的年、亞砷酸注射液。

    3.安全管理

    (1)嚴格申購管理,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的毒性藥品,必須持單位證明信,經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購用。

    (2)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實驗室要建立保管、驗收、領發、核對制度,須由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專業人員負責保管,專柜加鎖,專賬登記。

    (3)加工炮制毒性中藥,必須按照國家《藥典》和省、直轄市、自治區《炮制規范》的規定進行,藥材要符合藥用要求。

    四、放射性藥品的安全管理

    1.放射性藥品定義

    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化合物,包括裂變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發生器及其配套藥盒、放射免疫藥盒等。

    放射性藥品與其他藥品的不同之處在于,放射性藥品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射線。因此,凡在分子內或制劑內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均稱為放射性藥品。

    2.放射性藥品品種范圍

    我國國家藥品標準收載的36種放射性藥品全都是由14種放射性核素制備的。因此,可按核素的不同分為14類:32磷、51鉻、67鎵、123碘、125碘、131碘、132碘、131銫、133氙、169鐿、198金、203汞、99m锝、133m銦。其中,有的放射性核素本身即是藥物的主要組成部分,如125碘、131碘,是利用其本身的生理、生化或理化特性以達到診斷或治療的目的;有的則是利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藥物如131碘-鄰碘馬尿酸鈉,其示蹤作用是通過被標記物本身的代謝過程來體現的。

    3.安全管理

    放射性藥品是一類特殊藥品,它釋放出的射線具有穿透性,當其通過人體時,可與組織發生電離作用,因此,對它的安全管理較一般藥品應更加嚴格,以保證達到診斷和治療的目的的同時又不使正常組織受到損害。

    (1)放射性藥品的保管、使用人員必須是經過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未經核醫學技術培訓者,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放射性藥品應由專人負責保管、雙人雙鎖,建立放射性藥品使用登記表冊,每次使用時須認真按項目要求逐項填寫,并做永久性保存。

    (3)收到放射性藥品時,應認真核對名稱、出廠日期、放射性濃度、總體積、總強度、容器號、溶液的酸堿度及物理性狀等,注意液體放射性藥品有否破損、滲漏,注意發生器是否已作細菌培養、熱原檢查等。

    (4)放射性藥品必須有適當的專門儲存場所。放射性藥品應放在鉛罐內,置于儲存室的儲存柜內;常用放射藥性品應按不同品種分類放置在通風櫥儲存槽內;每種放射性藥品均須加強防盜、防鼠、防輻射和防污染等防護措施,以保證放射性藥品的質量和安全;貯存場所應當有放射性警示標識,儲存放射性藥品的容器應貼好標簽。

    (5)放射性藥品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所在地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相關單位核醫療技術人員的水平、設備條件,核發相應等級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無許可證的單位不得使用放射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換發新證。

    (6)放射性藥品在實驗前、實驗后,均應對其品種、數量和用量等進行嚴格的核對,若發現放射性藥品丟失時,應立即追查去向,并報告上級機關。

    (7)使用放射性藥品的實驗室要具有完備的安全、防護和廢氣、廢物、廢水處理等設施,并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的廢物,包括實驗動物的排出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4.使用注意事項

    (1)從事核醫學的工作人員應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識并嚴格遵守放射性藥品的登記、保管、使用制度。

    (2)操作人員要嚴格遵照無菌操作技術進行放射性藥物的制備。標記用的器械、工具不得隨意放置,以防污染。

    (3)對各種資料、圖片應建立完整的保管登記制度。

    (4)實驗室內嚴禁吸煙、飲水和進食禁止閑雜人員隨便進入。

    (5)放射性藥品開瓶、稀釋、分裝時工作人員要穿隔離衣、戴口罩、帽子、膠皮手套、防護眼鏡等用品。并應在鉛磚、鉛玻璃防護屏后進行。開瓶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開瓶前應按說明書核對放射性藥物的標簽。然后將放射源置于通風櫥內,開瓶要仔細,勿用過猛,以防打碎玻璃容器,造成污染。稀釋與分裝放射性藥物前應仔細核對說明書的項目,稀釋口服液可用蒸餾水,靜脈注射劑用無菌生理鹽水,分裝放射性藥品時應在鋪有吸水紙的搪瓷盤內進行,不要直接在工作臺上操作。

    5.放射防護

    放射性藥品在使用過程中除注意公眾防護外,還應注意工作人員本身的防護,盡量減少對工作人員的輻射劑量,防止污染環境。其防護原則及措施主要如下。

    (1)減少不必要的接觸射線的時間。每次受到輻射劑量的大小與接觸時間成正比,接觸時間愈長,受到輻射劑量愈大,所以應盡量縮短操作過程,減少與放射性藥品接觸時間,是個人防護重要的一環。

    (2)增大與放射性藥品源的距離。輻射劑量與距離的平方成正比,增大操作人員與放射源間的距離,可以大大減少操作人員的輻射劑量。

    (3)采用適當的屏蔽。不同的射線對屏蔽的要求也不同,α射線由于粒子重、速度慢,故只要一張紙就可以擋住;β射線用有機玻璃可以擋住,而γ射線則要求用混凝土、鉛磚、鉛屏風等作防護層。

    (4)防止放射性物質進入人體內。放射性物質進入人體的途徑有:呼吸道吸入、消化道進入和皮膚或黏膜(包括傷口)侵入等。不論放射性物質從何種途徑進入人體內,都會引起全身和重要器官的內照射。因此,要采取適當的防護裝備以加強個人防護。

    6.“放射性三廢”的處理

    放射性藥品使用后殘留和剩下部分被稱為放射性廢物。放射性廢物有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故稱“放射性三廢”。“放射性三廢”處理不當會造成周圍環境的放射性污染,影響工作人員和周圍居民的健康。因而妥善處理“放射性三廢”是十分重要的。

    (1)固體廢物的處理主要采用放置法。被放射性藥物污染的固體物質應存在固定的指定地點并采用適當的屏蔽物加以防護,待其自然衰變后,當做非放射性廢物處理即可。如為過期的發生器吸附柱應標明日期并用塑料袋包裝后置于貯源室,待其自然衰變后再處理。

    (2)液體廢物的處理應根據放射性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化學性質、放射性強度、廢液的容積以及下水道的排水設備等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一般采用放置法,半衰期短的也可有稀釋法達到容許排放水平。放射性強度低的廢水也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但其放射性濃度不得超過露天水源中限制嘗試的100倍。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廢液,可采用衰變池貯存十個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

    (3)氣體廢物的處理,易產生氣體的放射性藥物在開瓶、分裝時應在通風櫥內于通風條件下操作。通風櫥排氣口應高出周圍50m以內建筑的屋頂3或4m。以使放射性廢氣直接排入高空。通風櫥排氣口的過濾裝置,應視使用情況定期更換。實驗室特殊藥品主要是指用于實驗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其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分述如下。

    一、麻醉藥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藥品定義

    麻醉藥品(narcotic drug)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的藥品。麻醉藥品具有兩重性即麻醉鎮痛性和依賴性,如嗎啡(Morphine)、哌替啶(Pethidine)屬于在醫療上作為麻醉性鎮痛藥也稱中樞性鎮痛藥使用,可緩解疼痛;如管理不當,誤用或濫用,則會產生依賴性,成為“毒品”。我國對這類藥品實行特殊管理。我國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narcotic druganaesthetics)不同,麻醉藥品主要為麻醉強效鎮痛藥,用量少但作用強,能使人精神麻醉,易成癮。

    實施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均是成癮性強的藥品。麻醉藥(劑)是指手術時用于患者使其不感到疼痛的藥物,包括全身麻醉藥和局部麻醉藥。它們在藥理上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癮或無依賴性。但局部麻醉藥可卡因(Cocaine)對人體毒性較大,且有依賴性,被列入麻醉藥品進行管理。

    2.麻醉藥品品種范圍

    麻醉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世界各國對對麻醉藥品的品種范圍規定不盡相同,在國際上,海洛因(Heroinum)、印度大麻和印度大麻樹脂(Indian Hemp and Resin of Indian Hemp)、埃托啡(Etorphinum)、乙酰氧戊甲嗎啡(Acetorphinum)、二氫去氧嗎啡(Desomorphinum)、酚哌丙酮(Ketobemidonum)6種藥品,因其具有特別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而被嚴格管制。我國現行的麻醉藥品品種和范圍《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3年11月11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管理

    (1)嚴格申購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教學、科研單位所用的麻醉藥品,由需用單位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用。

    (2)強化麻醉品及制劑的使用管理。麻醉藥品使用單位在使用麻醉藥品時,凡麻醉藥品管理范圍內的各種制劑,必須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進,管理范圍內沒有的制劑,可由有麻醉藥品使用權的醫療單位經縣以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自行配制。

    (3)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實驗室對麻醉藥品的成品、半成品、罌粟殼及其種子等保管時,麻醉藥品應標明標簽(標簽底為白色,標明“麻”字為蘭色),單獨存放,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賬冊,專冊登記,備查三年,嚴格出入庫及交接手續。最好是儲存于鐵門、鐵窗、雙鎖并有報警裝置的專用庫房內。

    (4)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從事麻醉藥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5)麻醉藥品新品種的研制,必須由研制單位編制計劃,報國家相關部門審定批準后方可進行,研制完成后按有關新藥審批的辦法辦理,并嚴格試制品的保管與試用手續,嚴防流失。

    (6)禁止非法使用、儲存、銷售、轉讓或借用麻醉藥品。

    二、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

    1.精神藥品的定義

    精神藥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這類藥品必須是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中樞興奮藥或抑制。有些中樞興奮藥如尼可剎米、洛貝林、回蘇靈等,一些中樞抑制藥如氯丙嗪、非那根等在使用時并不產生依賴性而不列入精神藥品管制。

    2.精神藥品的品種范圍

    世界各國的相關管理規定各不相同,我國依據精神藥品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將其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3年11月11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管理

    (1)一類精神藥品按麻醉藥品管理。

    (2)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專柜保管,專賬登記統計,按季度盤點,做到賬物相符,定期檢查,嚴格出入庫、驗收和交接手續。若發現問題要立即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3)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從事精神藥品原料及制劑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三、毒性藥品的安全管理

    1.毒性藥品定義

    毒性藥品是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簡稱,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導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2.毒性藥品品種范圍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將28種中藥和12種西藥列入毒性藥品。

    (1)毒性中藥品種   砒石(紅砒、白砒)、砒霜、水銀、生馬前子、生川烏、生草鳥、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蟲、紅娘蟲、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黃、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鬧羊花、雪上一枝蒿、紅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紅粉、輕粉、雄黃。

    (2)毒性西藥品種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黃毒苷、氫溴酸后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蕓香堿、升汞、水楊酸毒扁豆堿、亞砷酸鉀、氫溴酸東莨菪堿、士的年、亞砷酸注射液。

    3.安全管理

    (1)嚴格申購管理,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的毒性藥品,必須持單位證明信,經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購用。

    (2)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實驗室要建立保管、驗收、領發、核對制度,須由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專業人員負責保管,專柜加鎖,專賬登記。

    (3)加工炮制毒性中藥,必須按照國家《藥典》和省、直轄市、自治區《炮制規范》的規定進行,藥材要符合藥用要求。

    四、放射性藥品的安全管理

    1.放射性藥品定義

    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化合物,包括裂變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發生器及其配套藥盒、放射免疫藥盒等。

    放射性藥品與其他藥品的不同之處在于,放射性藥品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射線。因此,凡在分子內或制劑內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均稱為放射性藥品。

    2.放射性藥品品種范圍

    我國國家藥品標準收載的36種放射性藥品全都是由14種放射性核素制備的。因此,可按核素的不同分為14類:32磷、51鉻、67鎵、123碘、125碘、131碘、132碘、131銫、133氙、169鐿、198金、203汞、99m锝、133m銦。其中,有的放射性核素本身即是藥物的主要組成部分,如125碘、131碘,是利用其本身的生理、生化或理化特性以達到診斷或治療的目的;有的則是利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藥物如131碘-鄰碘馬尿酸鈉,其示蹤作用是通過被標記物本身的代謝過程來體現的。

    3.安全管理

    放射性藥品是一類特殊藥品,它釋放出的射線具有穿透性,當其通過人體時,可與組織發生電離作用,因此,對它的安全管理較一般藥品應更加嚴格,以保證達到診斷和治療的目的的同時又不使正常組織受到損害。

    (1)放射性藥品的保管、使用人員必須是經過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未經核醫學技術培訓者,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放射性藥品應由專人負責保管、雙人雙鎖,建立放射性藥品使用登記表冊,每次使用時須認真按項目要求逐項填寫,并做永久性保存。

    (3)收到放射性藥品時,應認真核對名稱、出廠日期、放射性濃度、總體積、總強度、容器號、溶液的酸堿度及物理性狀等,注意液體放射性藥品有否破損、滲漏,注意發生器是否已作細菌培養、熱原檢查等。

    (4)放射性藥品必須有適當的專門儲存場所。放射性藥品應放在鉛罐內,置于儲存室的儲存柜內;常用放射藥性品應按不同品種分類放置在通風櫥儲存槽內;每種放射性藥品均須加強防盜、防鼠、防輻射和防污染等防護措施,以保證放射性藥品的質量和安全;貯存場所應當有放射性警示標識,儲存放射性藥品的容器應貼好標簽。

    (5)放射性藥品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所在地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相關單位核醫療技術人員的水平、設備條件,核發相應等級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無許可證的單位不得使用放射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換發新證。

    (6)放射性藥品在實驗前、實驗后,均應對其品種、數量和用量等進行嚴格的核對,若發現放射性藥品丟失時,應立即追查去向,并報告上級機關。

    (7)使用放射性藥品的實驗室要具有完備的安全、防護和廢氣、廢物、廢水處理等設施,并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的廢物,包括實驗動物的排出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4.使用注意事項

    (1)從事核醫學的工作人員應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識并嚴格遵守放射性藥品的登記、保管、使用制度。

    (2)操作人員要嚴格遵照無菌操作技術進行放射性藥物的制備。標記用的器械、工具不得隨意放置,以防污染。

    (3)對各種資料、圖片應建立完整的保管登記制度。

    (4)實驗室內嚴禁吸煙、飲水和進食禁止閑雜人員隨便進入。

    (5)放射性藥品開瓶、稀釋、分裝時工作人員要穿隔離衣、戴口罩、帽子、膠皮手套、防護眼鏡等用品。并應在鉛磚、鉛玻璃防護屏后進行。開瓶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開瓶前應按說明書核對放射性藥物的標簽。然后將放射源置于通風櫥內,開瓶要仔細,勿用過猛,以防打碎玻璃容器,造成污染。稀釋與分裝放射性藥物前應仔細核對說明書的項目,稀釋口服液可用蒸餾水,靜脈注射劑用無菌生理鹽水,分裝放射性藥品時應在鋪有吸水紙的搪瓷盤內進行,不要直接在工作臺上操作。

    5.放射防護

    放射性藥品在使用過程中除注意公眾防護外,還應注意工作人員本身的防護,盡量減少對工作人員的輻射劑量,防止污染環境。其防護原則及措施主要如下。

    (1)減少不必要的接觸射線的時間。每次受到輻射劑量的大小與接觸時間成正比,接觸時間愈長,受到輻射劑量愈大,所以應盡量縮短操作過程,減少與放射性藥品接觸時間,是個人防護重要的一環。

    (2)增大與放射性藥品源的距離。輻射劑量與距離的平方成正比,增大操作人員與放射源間的距離,可以大大減少操作人員的輻射劑量。

    (3)采用適當的屏蔽。不同的射線對屏蔽的要求也不同,α射線由于粒子重、速度慢,故只要一張紙就可以擋住;β射線用有機玻璃可以擋住,而γ射線則要求用混凝土、鉛磚、鉛屏風等作防護層。

    (4)防止放射性物質進入人體內。放射性物質進入人體的途徑有:呼吸道吸入、消化道進入和皮膚或黏膜(包括傷口)侵入等。不論放射性物質從何種途徑進入人體內,都會引起全身和重要器官的內照射。因此,要采取適當的防護裝備以加強個人防護。

    6.“放射性三廢”的處理

    放射性藥品使用后殘留和剩下部分被稱為放射性廢物。放射性廢物有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故稱“放射性三廢”。“放射性三廢”處理不當會造成周圍環境的放射性污染,影響工作人員和周圍居民的健康。因而妥善處理“放射性三廢”是十分重要的。

    (1)固體廢物的處理主要采用放置法。被放射性藥物污染的固體物質應存在固定的指定地點并采用適當的屏蔽物加以防護,待其自然衰變后,當做非放射性廢物處理即可。如為過期的發生器吸附柱應標明日期并用塑料袋包裝后置于貯源室,待其自然衰變后再處理。

    (2)液體廢物的處理應根據放射性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化學性質、放射性強度、廢液的容積以及下水道的排水設備等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一般采用放置法,半衰期短的也可有稀釋法達到容許排放水平。放射性強度低的廢水也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但其放射性濃度不得超過露天水源中限制嘗試的100倍。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廢液,可采用衰變池貯存十個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

    (3)氣體廢物的處理,易產生氣體的放射性藥物在開瓶、分裝時應在通風櫥內于通風條件下操作。通風櫥排氣口應高出周圍50m以內建筑的屋頂3或4m。以使放射性廢氣直接排入高空。通風櫥排氣口的過濾裝置,應視使用情況定期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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