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36號 公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相關企業稅率繼承的決定
2026年4月1日和4月22日,商務部收到株式會社大賽璐(DAICEL CORPORATION)和臺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提交的申請。上述公司請求分別繼承寶理塑料株式會社(POLYPLASTICS CO., LTD.)和臺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和其他權利義務。商務部對此進行了調查并作出繼承稅率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公司適用稅率
2025年5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25年第2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寶理塑料株式會社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35.5%,臺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3.8%。
二、調查程序
2026年4月1日,株式會社大賽璐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寶理塑料株式會社已將包含共聚聚甲醛在內的工程塑料業務通過吸收分立的方式整體轉入母公司株式會社大賽璐。株式會社大賽璐請求繼承寶理塑料株式會社在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2026年5月20日,株式會社大賽璐根據商務部要求,提交了補充文件。株式會社大賽璐隨同申請書和補充文件提交了有關吸收分立的合同書、董事會會議紀要、適時披露文件以及業務轉移前后相關公司的注冊登記和認證文件、公司章程、股東和董事名單、關鍵負責人員名單、生產設備和流程、產能和產量、原材料供應商、銷售客戶和銷售渠道、關聯公司等證據和材料。2026年7月15日,株式會社大賽璐根據商務部要求,就申請材料中的部分內容提交了說明文件。
2026年4月22日,臺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母公司寶理塑料株式會社在吸收分立后更名為大賽璐工程塑料投資株式會社,為配合母公司名稱變更,臺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臺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繼承臺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2026年4月23日,臺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商務部要求,提交了補充文件。臺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隨同申請書和補充文件提交了有關公司名稱變更的股東會會議紀要、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表和公證文件以及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股東和董事名單、關鍵負責人員名單、生產設備和流程、產能和產量、原材料供應商、銷售客戶和銷售渠道、關聯公司等證據和材料。2026年5月25日,臺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請材料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微小更正。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對此不持異議。
三、繼承稅率決定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上述公司的申請符合要求并附相應證據。公司關于共聚聚甲醛的生產設備、生產能力、供應商關系、客戶基礎、銷售渠道等在業務轉移和更名前后均未發生實質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株式會社大賽璐(DAICEL CORPORATION)繼承寶理塑料株式會社(POLYPLASTICS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35.5%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二)由臺灣大賽璐工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繼承臺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3.8%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三)以寶理塑料株式會社(POLYPLASTICS CO., LTD.)名稱向中國大陸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適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適用的35.5%反傾銷稅稅率。
(四)以臺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名稱向中國大陸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適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其他臺灣地區公司”所適用的32.6%反傾銷稅稅率。
四、本公告自2026年8月21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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