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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據國家醫保局消息,為更好推進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各級醫保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自愿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統籌用藥保障。原則上,醫保經辦機構自收到定點零售藥店結算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醫保結算,并及時撥付結算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向醫保部門上傳藥品 “進銷存”數據、醫保費用支出明細等信息,確保上傳數據全面、準確、及時。

    就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通知》明確,參保人員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可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可執行與本統籌地區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定點零售藥店根據參保人員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務,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通知》還要求,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加快醫保電子處方中心落地應用,實現定點醫療機構電子處方順暢流轉到定點零售藥店。定點醫藥機構可為符合條件的患者開具長期處方,最長可開具12周。

    按照《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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