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絲絲徑大小不影響食品安全,所以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
“生產企業通過標簽等宣稱自己按某項國標執行,但實際產品未達標,應屬虛假宣傳。”
5月25日,四川仁壽縣里仁粉絲廠的廠長梁乙清在得知因為生產的粉絲絲徑與包裝標簽不一致,自己可能要面臨至少5萬元的罰款后,眉頭緊皺,“我產的粉絲只是粗了點而已,對人體無害。”此事經成都商報獨家報道后,在網上引發熱議。大多網友對老梁或要面臨的懲處表示同情,覺得“不就是粉絲寬了點嘛。”
5月26日,粉條(粉絲)國家標準第一起草人、山西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副院長梁寶愛接受成都商報記者專訪,對梁乙清的遭遇提出專家意見,“廠家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整改就好了。”不過,她同時認為,“通過標簽等宣稱自己按照某項國標執行,但實際產品未達到標準要求,屬于虛假宣傳。”
國標第一起草人:
“粉絲國標只是推薦性標準,不能等同食品安全標準”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最后一款確實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是食品安全標準并不能與國家行業標準畫上等號。”5月26日下午,粉條(粉絲)國家標準第一起草人梁寶愛對成都商報記者表示,粉條(粉絲)的國標(GB/T23587-2009)是推薦性行業標準,并非強制所有企業執行。
成都商報記者查閱發現,修訂后的最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從2016年2月6日起開始施行。其中明確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
5月25日,記者走訪及電話詢問了里仁其他3家粉絲廠(作坊),經營者均稱生產時并未遵照國標,只是按照行業內的生產經驗生產。
梁乙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坦承,平時不會在意粉絲與粉條的區別,不會測量粉絲的絲徑。記者在里仁粉絲廠包裝車間內看到,部分絲徑明顯超過1毫米的產品,仍然被貼上粉絲的標簽。
綜合多方意見
“粉絲粉條以1毫米為界不是拍腦瓜決定的”
據梁寶愛介紹,2009年,歷時2年,綜合企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后,國家層面出臺首部推薦性粉條國標,其中對粉條(粉絲)的定義、產品分類、感官要求、理化指標、衛生指標等作出詳細的行業規范。之所以將1毫米劃定為粉絲與粉條的界限,“不是拍腦瓜決定的,是參考了此前企業和地方發布的標準,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后確定的。其中,參照了‘中國粉絲之都’山東招遠的執行標準。”
2009年7月5日,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粉絲行業工作委員會就是在招遠宣告成立。據了解,目前“龍口粉絲”年出口量占全國粉絲出口量的85%,占有國內市場80%以上的份額。煙臺擁有粉絲生產企業91家,從業人員近5萬人,年產值近80億元,年出口量近9萬噸,遠銷100多個國家和地區。
受利益驅使,部分作坊及原產地以外的粉絲企業紛紛打著“龍口粉絲”的旗號銷售,摻雜使假、以假亂真的現象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2002年,“龍口粉絲”被國家質檢總局正式發文,納入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明確指出“龍口粉絲”原產地域范圍為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萊陽市和萊州市現轄行政區域。
記者查閱發現,“龍口粉絲”的國標(《GB/T19048-2008地理標志產品龍口粉絲》)更為嚴格,絲徑要求小于等于0.7毫米。
涉嫌虛假宣傳
“絲徑超標對人體無害,建議執法部門責令其整改”
“粉絲絲徑大小不影響食品安全,所以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但是,生產企業所生產粉絲的絲徑未達到自己標稱的國標到底應該受到什么樣的懲處呢?梁寶愛說,這與食品安全沒有關系,“生產企業通過標簽等宣稱自己按照某項國標執行,但實際產品未達到標準要求,那么應該是屬于虛假宣傳,消費者可以通過消協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執法部門則應該要求企業整改,令其按照標稱的標準進行生產。”
“推薦性國標不是強制你執行,可用也可不用,企業自己也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備案企業標準,然后進行生產。”梁寶愛直言,“罰款5萬元確實太重。”
四川省食藥監局近日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16年第7號)》顯示,里仁粉絲廠2015年5月18日生產的“一清紅薯粉絲”是在內江市資中縣被抽檢。5月26日,成都商報記者致電資中縣食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一般抽檢,是針對影響食品安全的成分進行的,對粉絲絲徑的檢測,還沒聽說過。”
但四川省食藥監局在公布抽檢信息時,已責令相關市(州)局食藥部門對涉及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及時依法查處,嚴防不合格產品擴散,并提醒消費者,如在市場上發現或購買到不合格產品時,可撥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31及時反映。
不過,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否由資中縣食藥監局抽檢?該負責人承諾派人查看后予以回復,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得到任何回復。
而仁壽縣食藥監局方面仍在等待不合格樣品的抽檢報告,“只有拿到報告,才能依法對企業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