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資源不足而傷腦筋的地方政府,12月24日,地方迎來了一個福音。
根據自然資源部對外公布的《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下稱《意見》),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體修復后,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也可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并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
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作為國有農用地的,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雙方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
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復,也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修復后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出讓、出租用于發展相關產業。
《意見》提出,各地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礦山修復后的土地上發展旅游產業,建設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礦山存量建設用地修復后的騰退指標可以流轉使用。攝影/章軻
我國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問題積累多、現實矛盾多,且面臨“舊賬”未還、又欠“新賬”的問題。據遙感調查監測數據,截至2018年底,全國礦山開采占用損毀土地約5400多萬畝。其中,正在開采的礦山占用損毀土地約 2000多萬畝,歷史遺留礦山占用損毀約3400多萬畝。
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財政投入不足,市場化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激勵社會資本投入的有效政策,資金問題已成為礦山生態修復的制約瓶頸。與此同時,一些大型礦山企業面臨存量建設用地無法盤活、新增建設用地獲取難等問題。
此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曾多次指出,一些地方礦山生態修復治理不力,大量廢石隨意傾倒,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問題比較嚴重。
《意見》提出,各地可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利用礦山修復后的國有建設用地發展教育、科研、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產業,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鼓勵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礦山修復后的國有建設用地可采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
對于廢棄礦山土石料的處理,《意見》提出,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確有剩余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評審工作,生態環境部近期會同自然資源部研究制定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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