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總局06月02日正式發布《關于市場監管基層執法裝備配備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指導地市、縣、鄉鎮(街道)的基層執法工作。《意見》附件中含“市場監管基層執法裝備配備一覽表”,表內列舉了交通裝備、通訊指揮裝備、取證裝備、快檢裝備、防護裝備以及其它裝備一共6大部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現將《關于市場監管基層執法裝備配備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市場監管基層執法裝備配備,將其作為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抓實抓好。認真落實執法裝備配備投入保障要求,積極協調將執法裝備配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加強相關經費保障,確保滿足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需要。加強執法裝備使用培訓,提高執法裝備使用效率,并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及時補充、更新,持續提升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和保障水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5月18日
關于市場監管基層執法裝備配備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2號),強化市場監管執法保障,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提升全國市場監管系統執法能力和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突出綜合執法特點
中辦發〔2018〕62號文件指出,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是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整合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物價、商標、ZL等領域執法職責而組建的,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為體現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特點,適應監管發展需要,本意見統籌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物價、商標、ZL等不同執法業務對執法裝備的現實需求,綜合確定執法裝備配備種類和數量,統一按照功能分類,不再分設業務類別。
(二)聚焦基層執法需求
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主要由基層綜合執法隊伍承擔市場監管的行政執法職能,本意見主要列出地市級、縣級、鄉鎮(街道)級3個層級的市場監管執法裝備要求。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結合執法隊伍建設情況,可根據職責參考適用。
(三)強調執法人員安全
中辦發〔2018〕62號文件指出,要加強對綜合執法工作人員的支持,建立健全基層執法人員保障機制,為基層綜合執法工作提供堅強保障。伴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監管執法環境也在不斷變化,執法風險增加,為此本意見特別設置了“防護裝備”,明確服裝、護具、急救包等執法裝備配備要求,旨在強化個人保護、降低職業風險,提升基層執法人員的職業安全感,調動工作積極性。
二、主要內容
本意見所列裝備,分為交通裝備、通訊指揮裝備、取證裝備、快檢裝備、防護裝備和其他裝備。
(一)交通裝備
即執法時執法人員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執法執勤用車(汽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執法船艇4類。
(二)通訊指揮裝備
即執法時執法人員使用的通訊指揮工具,包括手持執法終端(手機)、對講機、無線單兵終端、無線單兵服務器、執法視頻指揮系統、便攜式衛星電話、無線上網卡等14類。
(三)取證裝備
即滿足執法過程中取證工作需要的裝備,包括執法記錄儀、執法記錄儀采集工作站、攝像機、照相機、錄音筆、筆記本電腦或平板電腦、便攜式打印機、便攜式掃描儀、光盤刻錄機等31類。
(四)快檢裝備
即滿足執法過程中快速檢測工作需要的裝備,包括食品安全快檢車、特種設備檢測車、計量檢測車、超聲波清洗機、電子天平/電子秤、藥品快速檢驗箱、食品安全快速檢驗箱、可燃氣體檢測儀、煙道檢測儀、激光測距儀等48類。
其中: 現場快速檢測盒、檢測卡、試劑、試紙應當配套使用、及時按 需補充,主要包括酸價、過氧化值、碘含量、有效氯和余氯、有機磷 農藥、亞硝酸鹽、亞硫酸鹽、甲醛、過氧化氫、吊白塊、蘇丹紅、瘦肉 精、砷、汞、大腸菌群、加拉非類、那非類、西布曲明、酚酞、雙胍類、 噻唑烷酮類等。
(五)防護裝備
即滿足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個人安全與健康防護需要的裝備,包括防護服裝、防塵毒口罩、護目鏡、防護手套、甩棍、強光手電、防暴盾牌、救護包、應急包、消毒設備及用品、滅火器、其他防護用具12類。
(六)其他裝備
即滿足執法過程中其他工作需要的裝備,包括執法信息系統,手持喊話筒,車(船)載擴音器,車(船)載電源轉換器,警戒帶,信號屏蔽器,聽證室用話筒、監控和攝錄設備,案卷裝訂機,小型發電設備,其他耗材10類。
三、使用要求
(一)本意見所列裝備是滿足市場監管執法需求的基本、通用裝備。各執法機構可在本意見基礎上,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配備業務所需其他裝備,并及時更新、優化、升級。鼓勵使用新技術、新產品,保證裝備的有效性和先進性,保障執法能力。
(二)對于價格較高但使用率不高的執法裝備,各執法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統籌使用,從而優化資源配置、減少裝備限制與資源浪費,提升執法效能。
(三)對于價格、技術、操作人員等要求較高的執法裝備,各執法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通過社會化方式,滿足執法尤其是高科技執法的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