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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6-08-19 09:54 原文鏈接: 時評:論文代寫機構不能逍遙法外

       近日,安慶師范大學2012屆畢業生金鵬舉報稱,遵義師范學院人文與傳媒學院副教授趙井春在2013年公開發表的《論劉震云官場小說的批判性》一文,抄襲自己的本科畢業論文。該校也成立調查組,認定趙井春侵占他人學術成果屬實,學術不端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目前,趙井春已經被解除副教授職務;其所在學校也宣布對該論文撤稿,并登報聲明注銷;終止、撤銷其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兩年內取消其項目申請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趙井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2013年1月,他抱著僥幸心理,花了3000元從中介機構處購買了《論劉震云官場小說的批判性》一文。收到論文后,趙井春對該文沒作任何修改,直接轉投給了《遵義師范學院學報》。

      在論文買賣中,多家論文代寫機構均稱保證原創。但相關專家表示,絕大多數代寫機構出產的論文都非原創。實際情況是:抄襲論文一旦被查出,購買者面臨相關處罰,而代寫機構和個人卻難追責。

      代寫論文本就屬于非法經營,滿足的是畸形的市場需求,即便代寫的論文屬于“原創”,也是應該嚴厲打擊的。但我國對代寫論文這類經營活動尚無明確法律條款加以明確。因此,雖然有關研究早在2009年就指出,我國代寫論文交易市場產值已達10億元,而且媒體的跟蹤報道顯示,近年來代寫論文的利益鏈越來越龐大,只要在網絡搜索工具中輸入代寫論文,就可以輕松找到代寫論文的機構且正在進行代寫論文交易,可是卻不見任何代寫論文機構被追究責任。應該說,這種現象是十分荒謬的。

      治理代寫論文現象需要供需兩端都要發力。

      在需求端,應改革學術評價體系,淡化“論文情結”,而在供給端,則必須嚴厲打擊代寫論文這一非法行為,不能讓代寫論文的機構和人員逍遙法外。有律師建議,可借鑒替考入刑的做法,對代寫論文也入刑進行治理。筆者對此表示贊同,因為代寫論文交易的性質與惡劣社會影響就好比高考“替考服務”。

      替考服務是有考生想主動找人替考,于是去找提供替考服務的團伙(好聽的說法是機構),替考服務的團隊則招募搶手去替考,按達成的替考協議(諸如考上某類大學)收取替考費,還有的則是替考團伙主動去尋找替考客戶,承諾安全替考保證考上大學。在《刑法》修正之前,追究組織替考者和搶手的法律責任一直很困難,雖然大家都知道這是嚴重破壞高考公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卻因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無法對其追究刑責,直到《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入刑,這一問題才得以解決。

      代寫論文與替考服務極為相似。渴求晉升職稱和通過考核、答辯者,自己寫不出論文,花錢請機構代寫,機構承諾論文原創,保證發表,按論文的檔次收取不同的費用。這樣的交易和高考替考交易一樣隱蔽,也同樣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嚴重破壞正常的學術秩序,影響學術的平等競爭。對于購買者來說,這是嚴重的學術不端和學術欺詐,用購買來的論文擠掉他人評職稱、申請課題成功,和高考請他人替考考出好成績被更好大學錄取一樣。而對于提供代寫論文服務的機構來說,是與購買者一起進行擾亂學術秩序,破壞學術公平的非法活動。

      根據現行法律,提供代寫論文服務的個人和機構是可以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責的,因為非法經營罪包括“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是,由于從事代寫論文的個人和機構沒有注冊(監管主體不明)、購買代寫論文服務的個人往往由于自身行為不光彩,也不會對代寫論文機構進行舉報(無舉報、無報案監管機構就不介入),而且,按照目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學術管理和評價體系,也很難主動根據媒體曝光、網絡搜索的代寫論文機構信息去調查代寫論文行為(只看論文數量,不追究論文來源)。

      因此,代寫論文的交易就可能公然進行、招搖過市,明知其犯法,整個社會卻對其無可奈何。這與替考入刑之前,替考團伙當年在大學校園、貼吧公開招募“搶手”和招攬替考“客戶”一樣。

      人們必須意識到,這是必須改變的局面。一方面,治理代寫論文現象需要高校、科研機構從重視論文數量到重視論文的質量,從對學術進行行政管理和評價到實行學術同行評價,這是重塑學術價值觀,治理對論文的畸形需求;另一方面,則要借鑒將替考入刑的方法,把代寫論文入刑,尤其是組織提供代寫論文者(購買論文者追究學術不端責任和行政責任,對代寫論文者追究違法責任),必須追究刑責。如此一來,司法機關就有責任主動介入追查代寫論文,而不是代寫論文滿天飛,學術生態嚴重破壞,司法機關卻沒有任何治理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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